札记1
哈耶克的自由:个人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
自由的主体是个人,而非集体,更不是社会。因此他可以公然宣布,一个社会中,即使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自由,拥有自由的人的自由也会给其他人带来好处。
自由必然带来不平等,而不平等是合理的。他以这样的例子来论证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是如何终究会提高全体社会的福祉的:很多原本很昂贵的奢侈品,正是由于在不平等中获益的成功者的使用,其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为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能享用。这里,哈耶克举的例子包括汽车、飞机旅行等。这类奢侈品乃是由于技术要素导致其最初价格高昂的。然而哈耶克不会想到另一种可能,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功者不以追求高技术含量的奢侈品为荣,而是追求另一类奢侈品,如贵金属和稀有宝石,这类以其原料稀有而昂贵的奢侈品,或是高档住宅,这类以其不可复制性而昂贵的奢侈品,则此一社会中,这些奢侈品的价格只能越来越高,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并没有提高,甚至,由于大量资源被用于此类奢侈品的生产,而导致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事实上下降。在中国发生的情况就是这样,而我看不出即使中国成为自由社会,富裕阶层就会改变自己的品味。
显然,哈耶克式的自由或许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但在此种自由社会中,快速积累的财富并不必然地终究会让全体社会成员获益。西方社会的历史与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并不是出现在最接近哈耶克式自由社会的时期,而是出现在国家介入财富分配的时期。另一个方向的例证可以看香港劳工阶层的状况,那里几乎是最接近哈耶克理想的社会。
自由与责任是相应的。既然自由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那么责任也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责任。换言之,个人当为其富有或贫穷,成功或失败负责。在经济危机中遭遇裁员的失业者应该为自己的失业负责吗?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他应该自己寻找机会以施展自己的能力,如果找不到,也是他自己的责任。这恐怕无法解释大萧条时代的失业问题。
札记2
累计税率制问题。哈耶克强烈主张用比例税率替代累计税率,认为累计税率最不能体现自由和公正,并会造成对富人的歧视,从而阻碍社会进步。
累计税率制是否不如比例税率更不公平呢?哈耶克认为从累计税率制中获益的只有中产阶级,高收入和低收入者都会受损。其实这取决于累进的坡度,如果如中国当前的情况,其实是富人受益的。两种税率并不天然地有孰优孰劣之分。而哈耶克在这一部分为富人辩护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他认为这是对“工作得非常努力”的人的剥削,而这恰恰与他在此前谈到“功绩”问题时的态度相反。他认为“因为功绩与客观结果无关,而与主观努力有关”,所以我们无法以“功绩”作为判断一个人应该获得多少酬劳的标准,当时他以此论调为并未付出较大努力而获得较多财富的人辩护。现在,他的意思似乎是,那些因为付出了较大努力而获得较多财富的人,被累进税率所剥夺其财富,是一种违背自由社会精神的事情。前后对照,不禁令人瞠目。
事实上,当讨论到福利国家的时候,哈耶克已经暴露出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面目。在他看来,只提供最低保障的自由社会要比提供广泛保障的福利社会更优越,理由是在自由社会中,收入的不平等以及人们被迫要为自己承担责任可以导致社会更快的进步,并且从长远来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有利的。言下之意,他认为由此导致的当下的部分社会成员的悲惨的生活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或者,是整个社会进步的代价。从这一点来说,他又与整体主义有什么区别呢?既然他认为人类的有限理性无法认清未来的图景以及通向进步的道路,他又如何保证自由社会是最有利于进步的社会模型呢?毕竟在哈耶克以前,数千年的历史上,只有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最接近自由社会的模型。固然英国当时一度成为世界霸主,但这是否应该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自由社会这一原因呢?
并且,既然人类只有有限理性,则个人也只能对自己负有有限责任。而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情况下,个人面对的是近乎无限的责任。因此,由国家替个人承担部分责任,并非是匪夷所思的。
哈耶克在《自由***》的最后,用一片《我为什么不是保守主义》作为全书的后记。在这片文章中,他把政治哲学中主要的体系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类,并且特别强调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区别:保守主义没有明确的宗旨,而只是一味地希望避免改变现状,因此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保守主义也不断地改变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比他们的对立面改变的更大,哈耶克举的例子是战后保守党***在福利国家建设上比工党***的步伐更大;而自由主义则有自己的明确的立场,那就是反对对个人的强制。因此,与其说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是一个维度上的左中右三段,不如说是构成一个三角形的三个顶点。这一论述在今天仍然对分析中国思想界的派别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二元划分,非左即右,最多在左和右之间插入一个“中间派”。然而无论左右还是左中右,都是在单一维度上的划分,而三角形的框架则是二维的。其实,对社会思
想进行类别学的划分时,所能够依据的何止一个或两个维度,只有选择了合适的维度体系,才能谈得上对各派思想作综合的比较的研究。当然这已经不是与《自由***》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了。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中,所谓自由就是不受强制。强制可以来源于个人,也可以来源于组织机构。在现代社会,最具有强制力的当然是国家,而且国家由于其特性,决定了其必须拥有一定的强制力。因此作为哈耶克式的自由主义者,国家的强制力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当然是越少越好。显然,最符合哈耶克理想的***是守夜人式的***,而不是喜欢干预社会的***。
然而自由主义并非只有哈耶克的一种模式。对我来说,更认同的是罗斯福在大西洋***中强调的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我认为,这四项基本的自由其实各自对应着自由的四个层次。信仰自由体现人的心灵的或感受的自由;言论自由也就是表达的自由——包括表达的内容、表达的形式、表达的途径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意味着身份的自由,因为只有作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才能不再恐惧来自各种强制性权力的暴力威胁;而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免于匮乏的自由,说的是实践的自由,一个人只有当他/她不会遇到必须生活物资的匮乏时,才能真正去追求自己的愿望的实现,否则很有可能迫于生活需要而受制于人。
不能说哈耶克与罗斯福的自由观念相去甚远。事实上,哈耶克是政治哲学家,他并不需要对如何在现实层面实现并保障自由负有设计方案的责任,而且当他的论述涉及现实的时候,也显示出一定程度上的无知。而罗斯福是政治家,他的任务就是提出现实的政治愿景,并告诉人们他所设计的实现这个愿景的路线。因此,哈耶克从他对自由的高度概括的表述出发所做出的一系列推论,有的符合罗斯福的自由愿景,有的不符合,也就不足为奇了。
典型的就是,在哈耶克的体系中,实践的自由并未被给与高度的关注。他在书的第一章就用坠落悬崖的人受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做出“自由”的选择但实质上仍然是“自由”的这一比喻,告诉人们他的自由不保证你能够凭借自由作出实践。但是,由于社会条件造成的人的现实选择的“不自由”呢?只要这种社会条件是经由自由的社会竞争而形成的,哈耶克就可以说,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的人,与掉下悬崖的“自由人”一样,也是自由的。对哈耶克来说,威胁自由的“强制”可以来源于具体的个人或具体的机构、组织,但不会来源于无形的社会力量。这一点也是哈耶克自由主义最被抨击的地方。必须承认,马克思对于“异化”的论述是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学和哲学的洞见的,被异化了的人,尽管拥有自由的身份,却事实上不拥有自由的实践。名义上无产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然而在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的情况下(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和现在的中国),无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只能使自己的境遇越来越悲惨,他们除了坐以待毙或以越来越接近极限工资的酬劳被雇佣以外,没有任何自由的选择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如哈耶克那样不痛不痒地宣称不平等的社会最终会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进从而也终将会有利于处于底层的人们,那只能说这样的人是没有良知的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或者更可能的——一个伪自由主义者。
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更需要的是罗斯福的自由主义而非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罗斯福也好,贝弗里奇也好,他们都是自由主义环境下生长的人,他们并没有对自由主义的基石有任何不满,但是他们并没有停留在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层次上,而是清楚地意识到,在那样一个时代,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所肩负的责任。同样的,我们也应该思考,在我们这样一个时代,作为这样一个社会中的自由主义者,我们所肩负的责任。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17:06:15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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