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之“怪现象”
布莱尔带领工党赢得了选战,即将成为新一任内阁的首相。他要做的首先是前往白金汉宫,拜见女王,并从那里获得授命。在此以后,布莱尔领导了英国***十年之久。
可是说起来,首相权力如此之大,名义上却只是英王的一介私人秘书而已。将英国的法律翻遍了,也只能在《英王大臣法》(1937年)和《部长及其他人员工资法》(1972年)中找到零星的规定,说了说首相的工资和津贴一类的琐事。至于首相的职权,法律却只字未提。
如果你仍旧分不清楚现在在位的英王是伊丽莎白几世,并不为怪。可是你大抵不会弄错,当年并列为三巨头反抗纳粹德国的英国统帅确实是丘吉尔,那被称为“铁娘子”的恰是撒切尔,他们做的都是那个“名不见经传”的官儿:首相。
而那位在法律上至高无上者,被称为“奉天承运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他领土和属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国教的捍卫者某某”的英王,却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各种颁奖典礼上。
王名扬先生说道:“英国公法上,最令人惊奇的事就是***中实际权力最大的人是法律上最无权力的人;另一方面,法律上最具有权力的人是实际上无权的人。”
英国法律最怪诞之处,莫过于此,而它的魅力也全在这里。就好比一场双簧戏,幕前幕后两副样子,却又配合得天衣无缝,反倒比一个人自弹自唱的一段独白精彩许多。
历史的丛林
英国法律给人的感觉大概是有话可说、无理可讲。对于许多制度性的安排,追根溯源得来的不是逻辑的基础,而是一段又一段的历史叙事。当然,历史有没有它的逻辑?不好一言以蔽之。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地方***。长期以来,英国的地方***对于本地事务享有很大的自治权。我们仿佛可以用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套理论来解释这种制度安排,可是在英国人看来,造成此种局面的实在是绵延数百年的历史。从罗马帝国的崩溃,到商人向国王购买城市自治权,再到民选市议会。制度的生长是一环扣一环,继往开来的。
历史就是制度的生命,它赋予了规则以某种效力。一个遵纪守法的英国绅士心中常念的不是法律逻辑的论证,而是那些看上去有些冗长的故事:它们我的父亲、父亲的父亲传给我的支撑生活的遗产。
在今天这个民主原则大行其道的时代,英王仍旧高居宝座,在局外人看来多少有些荒诞。然而如果我们贸然得出结论:“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造成的”,则难免“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责难。你如果问一个英国人为何会保留王权,他会将近几百年来议会与英王签订的契约一一列举出来。这些契约构成了民主的基础,同时也肯定了抽象的王权与英王个人的种种权利。不管你喜不喜欢那些政治上的“老古董”,都必须尊重契约的效力,这就是法治原则的精髓所在。
当年苏格拉底痛骂雅典人的愚蠢与腐败,却又毫不犹豫地遵从法律的裁决。如果我们不能理解这段故事,恐怕也只能将英国法律上的种种美事看作怪谈了。
说起来有意思,最有效的法律其实不需要巧夺天工的智慧,去构建规则的帝国,而只需要以一部活的法律史为基础,便足够了。
法律的智慧
作为一门学科,行政法在英国并不算发达。因为英国行政法自身的“怪诞”,使得一本仅仅建立在分析法律规定上的著作如同隔靴搔痒一般不着要领。
王名扬先生的《英国行政法》一书是一本提纲式的小册子,然而其中却充满妙语。诸如“专制主义是典型的法治国家”之类,满篇皆是,往往一语中的,只因作者能够洞见到那些“怪诞”中的道道。
那种充满浪漫情调的对于理性的追求,在英国人那里是找不到的。那些保守的绅士们言谈举止颇有些令人乏味,可是细细品味,却也颇具艺术性。
当我们在那些清晰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中屡屡遭遇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种种尴尬以后,回过头来看看英国的法律,似乎能够体会到里面有一种老庄式的智慧。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王权,这是一切腐败的根源。不管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都有趋于溃烂的危险。希望总是美好的,理性想要把一切的非理性和“不合理”因素驱除出自己的国度,却往往发现自己脆弱得不堪一击。
于是我们看到了英国法律的智慧。它的智慧缘于它的诚实:肯认了人性的不完美与无奈。每个人心中的王权被收集起来,赋予了一个抽象地英王。是的,英王具有无所不可的能力,然而当这个权力被完全暴露在法律中时,它的无所不能又被赋予其能力的法律***了。
英国人没有推翻王权,将那可怕的权力禁锢在了公共的视野中,以承认和尊崇的方式日夜审判它。而在那些被推到的王政废墟上,王权偷偷地溜进了人们的心中,在那里它肆无忌惮起来。
在一场双簧戏中,前面演的是傀儡,后面唱的才是主角。当法律变得“爱秀”时,它的地位如何了呢?值得深思啊!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14:58:09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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