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开篇寥寥数语,对于读者阅读此书时应注意的要点言之谆谆,足见先生用心之良苦。恭录先生开篇语如下,并谨记个人解读于后:
研读“民法概要”,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思维、理性判断事务的能力,并能精要的融汇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认识以人为本位的私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残之人的尊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对以上一段开篇语,个人理解为:
1、法律人最重要的能力,在于获得法律思维、理性判断事务的能力,非此不足以称为法律人。
无论在《民法概要》中,抑或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民法总则》中,先生一再砥砺读者不应满足于仅仅知道法条如何规定,而应从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入手,从而最终获得在法律知识基础上理性判断的能力。王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曾引王伯琦先生的教诲:“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无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惟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惟恐其没有概念”(第10页)。但可悲的是,我们所面临的更普遍的社会现实,却是司法与行政官员自由与科学都缺、逻辑与概念均无。常常碰到的现实是,法官搞不清楚诸如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类基本概念的区别,行政机关哪会给你机会奢谈什么概念与逻辑、暴力执法不过是日常情景而已。现实已然如此,用一句老话,或者我们更应该从自己做起,先让自己的思维变得犀利,因为,这很可能是我们所能唯一拥有的对抗不公的武器。
2、民法各编极为贴近社会生活,。
民法为万法之母,或许并不仅仅是从各部门法的发生史角度来讲的,而更是从。民法是最为贴近普罗大众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也是构建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个人财产的定分止争、家庭内部与邻里之间、国家行政权力的界限和对私权所必须的尊重,都需要靠民法予以规定。如果民法缺位,国将不国,家庭和社会也都将失范,个人的一切也将更加无从谈起。绝大部分中国人吃够苦头的文革浩劫中,政治压力下民法秩序无从建立,个人对自己婚姻、财产都毫无任何权利可言,社会支离破碎、国家也面临崩溃的边缘,正是法律失范、社会失序的最典型例证。
3、民法各编的规范之间务须融汇贯通。
民法各编从来就不是互相独立的,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潘德克顿体系以总则为纲统领各编,并于各编之间建立有机联系,早已为我国自晚清以降各次民事立法所采纳,同时,也已为从民国至今的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但各编之间如何融汇贯通,以及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如何融会贯通,仍有待民法学者和实务人士的共同努力。
4、私法的终极关怀即为“以人为本”。
对私法所蕴涵和彰显的人文主义精神,郑玉波、林城二、黄立等先生的民法总则教材中倒也未专章显示。但在大陆,也已有张俊浩、徐国栋、李永军诸先生在其著作中为私法的这一人文终极关怀鼓与呼。在政体政治氛围回归常识、逐步朝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缓缓迈进的时候,法律也应当实现这一价值观的回归。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13:59:34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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