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的内容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讨论权利与正义的关系.
对于权利的一般的看法都是源于自然权利的认识.无疑这是一种先验的认识带有理想色彩但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纯粹经验或者先验带来的漏洞.因为社会中总是会存在少数族群如果从事实出发很容易就会采取对这些人群的漠视和忽略甚至侵犯的行为.所以只有从理论上承认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才能在实践上尊重每个人甚至包括少数族群也不例外.犹太人尤其是长期流落在欧洲的那些人显然权利也是不容别人剥夺的但是如果从现实需要出发却总会得出通过对他们的侵犯所获得多数族群更大权益的认识.因此我们不得不坦承不能基于功利的理由来判断自由权利的有无.
自然权利的构成也是包含多个层次自由权要求权赦免权以及权力这四个方面.最常常谈论到的一般就是在于前两者.自由权意味着个人没有不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而这个权利的获得也与他人无涉.也就是自己拥有了这种权利既不会对别人的同种权利做出限制反之也不会受到别人拥有权力的限制.这是一种空洞的论述但是自由权利的首要的基础.也因为这样对这一点大都是没有争议的.
至于要求权则是拥有一种对他人自由做出限制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往往牵扯国家的作用.国家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国民的权利最基本的自由权诸如自由生命财产的方面的权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进一步讲国家有没有保证公民获得良好的福利的必要与权利.这就牵扯了积极权利方面的论述.必须要明确的一点不管国家所标榜的前景多么美妙但是都是一个虚无的标准这个标准的设立没有任何的依据.所以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损害个人的基本自由.而且如果一个作恶的***往往会借机扩大积极权利的行使的范围.而且是否真的可以实施福利还是一个未知之数.当然在现实之中还是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的这并非是违背了自由的观念相反却是为了保证机会平等.试想一下让一个幼童和一个拳击手最受一样的规则比赛称得上是平等么?
这一章的另一个部分是关于正义的.正义主要是分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以我来看根本不存在实质正义.因为我们尽管称这种正义为"实质正义"但是有一点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了解争议的实质是什么.德国人屠杀犹太人当然也有一个漂亮的口号甚至很多德国国民是赞成的.同样美国的种族歧视也有这种问题的存在.主流社会的人都不认为这不是正义的.因此要真正的把握正义的实质是多么的困难.反观程序正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不涉及具体的事务是一个抽象的规定.但是往往这种程序正义的说辞被认为是冷酷的不近人情的没有实质正义那种蛊惑力.往往为了眼前的说辞利诱便舍弃了自由.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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