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这本书对很多问题的看法都和前人不大一样,但他引用的论据似乎难以有力地支持其观点。试举二例,并请教于识者。
1 第53-55页,“三五十户合为一户的情况固然存在,但最基本的,还是三五口之家的小户”。对于这个问题,杨先生的老师韩国磐先生在1957年出版的《隋唐的均田制度》中论述太和十年前后租额数量的变化时提到过,但没有做出很好的回答。1959年唐长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中《北魏均田制中的几个问题》用三长制的推行来解释租调额从每户20石降低到2石的现象。杨先生在这本书里反映的观点,大约是与唐先生进行商榷。不过其论据,多可归纳到两个方面之中,一是战乱之后破敝不堪或多有流民迁徙的地区,如《尉诺传》“燕土乱久,民户凋散”,《寇赞传》“姚泓灭,秦雍人千有余家推赞为主”,《张恂传》“招集离散,劝课农桑,民归之者千户”等等;二是派遣官吏对民户进行检括之后的成果,如《韩均传》“又以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诏均检括,出十余万户”等。这两种情形的代表性恐怕都不大,况且最后一个例子已经表明“编籍不实”的存在情况。之后杨先生继续用赋役和租调制度来论述其观点,但北朝之所以要推行三长制,其目的就在于解决“荫附者皆无官役”的问题,扭转“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的现象,而中央关于租赋的命令显然也只能主要针对能够获得较好实施效果的地区,对于荫附严重的地区,就要区别对待。如果在中央下达的命令中都以“三五十户合为一户”的情况为主要对象,岂不是默许了豪强们的行为?
2 第127-134页,论述北朝“均田制”下的私田,认为北朝存在不入户籍的私有土地。其论据有几方面,一是太和九年令中“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的条文并不排斥私有土地的存在,二是史籍中记载了不少买卖土地的行为,而寺院也大量占据土地,三是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籍帐中的几个例子。关于第一点,均田制在实际执行中,土地数量似乎都趋向于缺乏,很多狭乡甚至取消桑田的可继承性而把桑田转化为露田,“盈者”的现象恐怕很少发生,再者说即使土地富余,官府在原则上也会予以登记,除非胥吏失职。第二点,所举例子多为达官贵人,他们由于拥有奴婢,在授田时本来就占了很多便宜。第三点,如果按杨先生所言,田亩四至完整或比较完整的四户之中,至少有三户可以判别出存在私田(值得注意的是杨先生未讨论王皮乱户的情形),那么私田的存在未免过于普遍了一些,之所以有这样的论断,恐怕与杨先生在根据籍帐制作田图时只把田地按长方形划分有关,书中所画田图,河渠也是横平竖直,这恐怕就有点片面。池田温先生《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所画田图,尽管未必符合真实情况,但对于文书本身很忠实,几段田地的边缘可能有弯折,这未必表明存在不入户籍的私田。另一方面,按照四至把田地视为矩形,这也是有问题的。唐代中期以前,四至中每一至都只记录毗邻的一户,但在田地屡次分割之后,每一至可能就会毗邻两户甚至更多,所以说某块田地“东至天富”,未必天富家就一定要有对应田地“西至某某”。而且也有学者注意到,田地的形状未必就都是正方形或长方形,如朱雷先生在《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一文中就提到这个问题。杨先生用这几个不易确定的例子,来论证作为北朝中小户也普遍拥有私有土地的论据,恐怕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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