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篇《莺莺传》、《霍小玉传》中,莺莺、霍小玉都是作为美色艳异的尤物出场,成为张生、李益所孜孜以占有的性对象。张生常自夸“余真好色者,而适不我值。”及莺莺出:
“......久之,乃至。常服晬容,不加薪饰,垂鬓接黛,对脸销红而已。颜色艳异,光辉动人。张惊,为之礼。”
自此神魂颠倒,上下求索以暗通款曲。相比之下,李生倒坦率、直接得多:
( 母)遂命酒馔,即令小玉自堂东阁子中而出。生即拜迎。但觉一室之中,若琼林玉树,互相照耀;转盼精彩射人。既而遂坐母侧。母谓曰“汝常爱念‘开帘风动竹,疑是故人来’,即此十郎诗也。而终日吟想,何如一见?”
玉乃低鬟微笑,细语曰:“见面不如闻名。才子岂能无貌?”生遂连起拜曰:“小娘爱才,鄙夫重色。两好相映,才貌相兼。”
小玉对自身性对象之身份,对建立在色――性基础上的关系之脆弱性与短暂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中霄之夜,玉忽流涕观生曰:“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爱,托其仁贤。但虑一旦色衰,思异情替,使女萝无依,秋扇见捐。极欢之际,不觉悲至。”
《莺莺传》中张生对“始乱之,终弃之”的缘由,虚与委蛇,大而不当。 《霍小玉传》中倒是清晰地给出了答案:
玉谓生曰:“以君才地名声,人多景慕,原结婚媾,固亦众矣。况堂有严亲,室无冢妇,君之此去,必就佳姻。盟约之言,徒虚语而......”
后李生果然不敢违母命,与望族卢氏表妹结为姻亲。
对之,陈寅恪先生有过透彻论述:“盖唐代社会承南北朝之旧俗,通以二事评量人品之高下。此二事,一曰婚,二曰宦。凡婚而不娶名家女,与仕而不由清望官,俱为社会所不齿。此类例证甚众,且为治史者所习知,故兹不具论。明乎此,则微之所以作莺莺传,直叙其自身始乱终弃之事迹,绝不为之少惭,或略讳者,即职是故也。其友人杨巨源、李绅、白居易亦知之,而不以为非者,舍弃寒女,而别婚高门,当日社会所公认之正当行为也。否则微之为极热衷巧宦之人,值其初具羽毛,欲以直声升朝之际,岂肯作此贻人口实之文,广为流播,以自阻其进取路哉?”
按陈先生所言,(下层)女性仅只作为被经验与被利用的工具性对象,物化为“它”。一旦男性目的达到,对象实现了其有用性,或是对象对男性的仕进之途构成障碍,在功利标准的衡量下,作为性对象的女性只能是一个消逝的环节。“始乱之,终弃之”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是社会所公认的合法准则。胜利的总是社会的伦理秩序,就像黑格尔所说的,胜利的是“永恒正义”,莺莺与小玉个人的命运,因而具备了“悲剧性”。(正是在这里,可见出黑格尔虚构的“绝对理性”的残酷性与可被解构的裂口。)
200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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