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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道德与法规《读书笔记:在自由与自律之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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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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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自律之间思考

——读《新闻哲学》与《新闻道德与法规》笔记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记者的基本信念。我们经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但究竟什么是肩膀上的道义,我们却不甚明了,只知道大概是“替老百姓说话”的意思。这学期开始学习“新闻道德与法规”这门课,读了两本书,才有些许开窍。第一本是教材《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还有另外一本是《新闻哲学》(胡兴荣著,新华出版社,2004年9月)。前者比较系统的讲解新闻道德和法规,道德在前,法规在后;后者侧重于新闻伦理,从哲学的角度研究媒体的权利与义务。

不管是学习道德还是法律,目的都是让我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底线,也可拓展自己的行为空间。此次读书报告,是这门课程的作业,也是在这个领域自我启蒙的开始。

自由是永恒的话题

“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Press的词义逐渐扩大,从“出版/出版业”进而可解释为“新闻业/新闻界”,甚至可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The Freedom of Press”由过去普遍所译的“出版自由”,演变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⑴

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之所以热衷于讨论新闻自由,是源于需要和渴望。新闻自由的精神就是求真实,我们不该对公民隐瞒任何东西。封锁信息事实上是在愚弄人民。追求新闻自由,就跟现代社会追求民主一样。新闻以舆论的形式无私无畏地捍卫着人类的自由。新闻记者和编辑不是谁的宣传工具,也不需要一个鼻孔出气替***讲话,而是要打破封锁,公开真相。

让美国人引以自豪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国会不得通过任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通过任何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或诉愿自由。” ⑵ 这是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了以下四种新闻自由: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者说是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哲学》一书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其中基本权利:创办新闻媒介权、发表权或报道权、答辩权和更正权、知情权和采访权、保护新闻来源权、使用传媒权、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⑶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由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利相互制衡。理论上说,虽然现代西方***三权之间的监督应该是自主的,但实际上***权力的互相制衡,均是受到来自人民舆论压力后才发挥作用的。⑷ 新闻媒体成为三权以外的“第四权”(The Fourth Estate)。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不只是信息的提供者,同时肩负着神圣的使命,监督***以防止其权利过度膨胀。

法律是一个社会最终的保障。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新闻自由就如无源之水,无木之本。所以在中国,为新闻立法,保护新闻自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千呼万唤的新闻法

国内新闻业界和学界一直在呼吁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但到目前为止,始终没有结果。不管是多数人、少数人还是个人,公民的新闻与言论自由都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制定新闻法最根本的意义和目的。李希光在《转型中的新闻学》一书中提到:“作为一个新闻传播学专业,他必须懂得,在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力无须获得多数人的批准。” ⑸

很多美国人会把新闻自由和星条旗一起列为国家尊严的源泉,这是因为他们有保障言论自由权利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在中国,虽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这种权力往往得不到保障。因为《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他们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同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民主被简化成为一个暴政式的多数主义,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⑹

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和保护言论自由权利,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新闻道德与法规》一书中讲到:“在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法不是采取单一的法律文件形式,而是表现为一种‘领域法’。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一部规范新闻传播过程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因为,新闻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要由一部法律来囊括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规范可能是难以做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⑺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尽管制定新闻法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中国还是有制定相关新闻法的必要。

在《新闻道德与法规》一书中还提到:“不难理解,政治与法是必要的恶。这一理解的经典,便是边泌的那句名言:‘每一则法律都侵犯了自由。’柏林进而解释说:‘每一则法律,虽然可能增进某一种自由,但也消减了某些自由。”⑻ 没有绝对的自由,“新闻自由”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媒体要求“新闻自由”或已经获得“新闻自由”时,是谁来监督媒体,监督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呢?无疑,法律只是社会最后的保障,并非万能的。在我们呼吁自由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自律。

回归道德,以自律换自由

道德是对人的限制、约束和和侵犯。在《新闻道德与法规》在关于新闻道德自律与他律中提到:“……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只不过就法律和道德所借以实现的力量来说,道德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压抑和侵犯较轻。法是一种权力侵犯,是暴力强制和行政强制的侵犯;而道德则是一种非权力侵犯,是思想教育和舆论强制的侵犯。但是如果就法律和道德所侵犯的行为来说,道德则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侵犯多。因为法仅仅约束人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道德则约束人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法仅仅要求勿害人,道德则还要要求自我牺牲。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⑼

从“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这一角度讲,显然依靠法律是难以完全保证每个人享有自由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所以自我道德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效用补充。即使是在一个拥有高度法制的社会,人们的行为规范最终也要回到道德层面。以下五项经常让新闻与伦理陷入两难的处境之中: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2、人道主义与真相报道;3、暴力血腥新闻与社会责任;4、法庭报道与公正审判;5、隐性采访与公众利益。这是五对矛盾,意见对立的双方都有各自的道理。这也不是制定法律所能规范或解决的问题,而是媒体自身的道德问题。

纵观历史,不管东方还是西方,报人(更确切应该是新闻人)都有崇高的理想和使命感,不但提出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不应为一己之私,并且认为办报是为了事实、公正和真理。为此,各国新闻新闻机构纷纷制定了自律准则与道德信条:

1.客观而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

2.尊重个人自由,避免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3.新闻刊出后,如果发现造成危害公众或有错处时,应立即更正。对于个人名誉或人格有所损害或歪曲的,应该给予答辩的机会;

4.新闻报道不能影响公正审判;

5.报道犯罪时,不能破坏社会善良风气;

6.报道少年犯罪新闻,不能公布其姓名,以使其有自新的机会;

7.报道国防机密、政治新闻、不能危害国家安全;

8.不能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的报酬。

媒体自律不是自缚手脚,而是以自律来赢得受众的信赖与尊重,一次提高专业水平,维护新闻伦理,使新闻自由得以保障。⑽

注释:

⑴《新闻哲学》,胡兴荣著,新华出版社,2004年9月,第十二章《相依相存:新闻自由与自律》,P187

⑵《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八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P164

⑶《新闻哲学》,胡兴荣著,新华出版社,2004年9月,第十二章《相依相存:新闻自由与自律》,P188

⑷《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八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P169

⑸《转型中的新闻学》,李希光著,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5月,第四章《新闻自由与新闻公正》,P61

⑹《转型中的新闻学》,李希光著,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5月,第四章《新闻自由与新闻公正》,P61

⑺《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八章《新闻道德自律与他律》,P143

⑻《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七章《新闻道德自律与他律》,P119

⑼《新闻道德与法规》,陈绚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七章《新闻道德自律与他律》,P119-120

⑽《新闻哲学》,胡兴荣著,新华出版社,2004年9月,第十二章《相依相存:新闻自由与自律》,P209

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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