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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法原理《以枪为后盾的和谐社会的法律----回应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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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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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枪为后盾的法律和以道德为后盾的法律

----回应法律实证主义

实在法和自然法之争主要是语言学问题。如果大家共同使用的概念含有相同的含义的话,大部分的争论会消失。还能留下来的,不能解决的争议,则依赖于更基本的哲学问题上的分歧。

从简化问题出发,同意楼主这样的定义:实在法是实际的法律,自然法是“应当”的法律。

作为实在法的法律,按定义,是实际存在的,可能好,可能坏,纳粹种族灭绝的法律,是“恶”法,也是法律。自然法学家,没必要否认恶法是法律。这是语言使用问题。自然法学家一定要这样坚持,那么,实证主义者可以简单的退一步,把法律分为两类,一是狭义的法律一是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是符合自由法的法律,而广义法律是实在的但可能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结果,自然法学家还是没法否定,存在着实际有效力的法律---无论其是否符合自然法。

而自由法,按定义,必须是“好”的,它是一种样本,依据他们,实际的人类社会制定实在法。是不是“客观”地存在自然法?这个问题取决于你如何定义“客观”。这实际上又是一个你如何使用你的术语的问题。

就我而言,我认为“客观”存在着自然法。

在这里,我使用的“客观”,就象我对蓝颜色也使用“客观”一词一样。无论无线电波是不是客观的,颜色肯定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主观的”。但尽管颜色是主观的,人类还是能够形成共同的颜色的观念,比如,你我不会对蓝颜色绿颜色的区别有异议,除非你有色盲。

正如我们能够形成共同的“蓝颜色”观念,我们也能够形成共同的“好法律”这样的概念,虽然,程度上要困难些,导致争议可能性要大得多,尤其是当你是“法盲”的时候。希特勒是法盲,我们和他很难形成共同的“好法律”概念。希特勒不会相信有个自然法,至少,希特勒不会和我们信奉同样的自然法。

我们可以形成的共同“好法律”观念-----恰如我们有共同的“颜色”观念。这种“共同性”,是客观存在的。一套好法律的概念,就是自然法。因此,在此意义上,客观地存在着“自然法”。

自然法是道德法,没有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枪杆子的法律。没有自然法的社会是邪恶的社会,是共和国卫士维护的被和谐的社会,是被金二世统治的朝鲜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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