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这本《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一直在谈论一个离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遥远的一个话题。当然他首先就申明了他谈论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那么,中国如今有没有公共领域?如果有的话,究竟在哪里?
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是公私分明,“公”指的是公众开放场合,国家机构办公场所,公共权力机关;而“私”指的是家庭和私人,包括私有住宅,私人财产等。而就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存在一个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公共领域,这个领域更接近私人的公众,而非国家机关。
这个公共领域的前身是代表型的公共领域,包括宫廷-骑士、受过人文教育的宫廷侍臣、英国早期的绅士和法国的贵族等作为代表而形成的公共领域。而这只是属于上层社会和贵族社会的公共领域,并非哈贝马斯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随着市场的自由贸易的兴起,随着自由的信息交换出现,开始出现市民阶级——由资本家、商人、银行家等组成,这批人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阅读群体,逐渐成为公众的中间力量。18世纪,当人们开始在咖啡馆、沙龙和宴会上高谈阔论的时候,一个文学公共领域就出现了。此时国家和社会有着清晰的分界——不过这种情况只是昙花一现,很快自由竞争的时代(甚至这个自由竞争也未必就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竞争)就过去了。围绕文学和艺术作品展开的批判很快就扩大为关于政治和经济的争论。——这便形成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
这是一群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他们通过公众讨论,形成公众舆论,从而影响国家决策。不过这批公众形成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具有私有财产,二是受过高等教育。而且正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这些人无疑代表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利益和主流观点,或许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共识(普遍意志)。
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基础就是建立在公众的授权之上,建立在公众舆论的根基之上。资产阶级的法典体系正是交由公众舆论反复公开批判之后确立的。“资产阶级关于以法为本的国家理想是要求一切国务活动都必须遵守公共舆论认可的规范体系。目的是彻底废除作为统治工具的国家。”然而实际上,法律概念包含一个矛盾问题,法律难免带有“强权”意味,同时必须符合“理性表达”,这根本无法解决。
事实上,有产者并非一般人,资产阶级的利益并非普遍利益,而且资产阶级的统治未必就是纯粹理性。“公共领域本身在原则上是反对一切统治的,但是,在公共性原则的帮助下,却建立了一种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其社会基础终究没有消灭统治。”而无产者被完全排除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之外,无权参与立法,显然依旧是统治的对象。
按照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批判,他认为,资产阶级的公众舆论是错误意识,因为1.机会均等并没有实现;2.有产者不等同一般人;3.公众舆论不等同于理性;4.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只是对封建社会的统治关系的消解,却是对政治统治的变相继承,公共性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
不过,哈贝马斯却一直比较怀念这段自由主义时期的公共领域。因为当资本开始出现垄断,当国家开始干预社会,公私之间的界限开始打破,国家开始社会化,社会开始国家化的的两个趋势相互融合,哈贝马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不得不出现转型。此时大众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由此代替原有的公众交往,开始了展示和操纵公众舆论的阶段,这就形成非公众舆论,或者称为人为公众舆论。
通过广告和公共关系的配合,国家甚至也加入进了推销业——竞选推销为操纵选举创造了最佳途径,制造认同便成为选举的取胜关键。以往批判的公众早已变成了消费的大众。因为讨论和批判都已经变成了商品,变成了电台、电视和协会等专门请人举行的会议,而“参与”的门票便是一种变相的文化消费。在哈贝马斯看来,“大众传媒塑造出来的世界所具有的仅仅是公共领域的假象。”
此时,法律不再是公众舆论的批判达成,而是各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和妥协的结果。此时,议会不再是公众舆论的传达者,而是沦为了政党的代言人。公共领域成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的市场,在这里各个组织之间讨价还价。而公众或者说大众则早已远离了这个伪“公共领域”。公共性失掉了其批判功能,公共性的功能从(源自公众的)批判功能变为了被(权力机关、组织、特别是政党)操纵的整合功能。人们不再争论,只需要认同。
其实对此,哈贝马斯确实很失望,认为公众不再,公共领域不再,公众舆论不再,一切都美好都已经失去。不过,我更怀疑的一个问题是,在最初阶段,在资本主义初期,那个哈贝马斯所幻想的公共领域未必美好,因为那个公共领域依旧只是一部分有产者的公共领域,凭什么认为那些人就一定是贤明人士,仅仅是因为他们受过教育,并且拥有财产吗?凭什么认为他们就一定关心国计民生呢?而不是关心他们的阶级利益呢?
本书在最后一章还引用米尔斯关于“公众”与“大众”的比较,其中分别谈了四点不同,1.公众中大多数人都在表达意见;而大众中,只有少数人表达意见,大多数人接受意见。2.在公众中公众意见能得到个人的有效回应;而在大众中个人不能马上回应。3.在公众中,讨论的意见有发泄的途径;但是在大众中,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权威人士手中。;4.在公众中,权威机构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公众或多或少具有自主性;但在大众中,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渗透在大众中,削减了大众的自主性。
套用这四点标准,我想在当今中国,“大众”可能比“公众”多吧。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国家和社会不分的,公私的界限从来就不是很明确。甚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老百姓又何来私有财产呢?任何时候他们的财产和房子都可能被充公或者没收。因此封建社会里从来没有公共领域。——这点哈贝马斯也提到了。
至于结束了封建社会的中国,在革命时代或许存在这么一个公共领域,各个有志之士在茶馆、沙龙、书店、报刊、大学和广场等,积极进行讨论和批判,形成一定的共识,并引导着中国的新文化运动和革命进程。《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公共交往》一书中刻画了一个特殊的中国式“公共领域”。但是我想这个领域早已经消失殆尽了吧。
现今的中国人民在某种意义上与哈贝马斯笔下的“消费的大众”的概念比较接近。除了没有竞选推销之外,其他的大致符合。当然,或许在某种意义上,又有点接近于他在书中所说的一种“开明专制体制下的极权主义社会福利国家”,这种国家的公众舆论的特点是“一切为了人民,但一切都没有经过人民”。在中国,公众舆论基本上掌握在执政党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执行的是党的决议,只需要认同,不需要争论。大众媒体则是党的耳目喉舌,党的宣传机器,将权威意见渗透到大众之中,为他们制造“公众舆论”,然后根据这一“公众舆论”来进行政治决策。所以,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并不适合中国国情。
2009.1. 9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08:16:12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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