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al right—Natural rights—Human right—Liberty/Freedom:这一演变过程是现代性通过反叛古典完成的。”
——题记
一.自然权利 、善及二者关系源流考
善是什么?自然权利又是什么?这是古典政治哲学家们一直在追问的问题。
他们认为,善的生活,就是人的自然喜好能在最大程度上按恰当秩序得到满足的生活,就是人最大程度地保持头脑清醒的生活,就是人的灵魂中没有任何东西被虚掷浪费的生活,简而言之,就是人性的完美化。人们可以将制约着善的生活的一般特征的规则叫做“自然法”,故而,合于自然法的生活是人类的优异性或美德的生活。……我们推崇优异性时,并不考虑到我们的快乐和利益。
他们接着说,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存在,人性(humanity)本身就是社会性,正是社会性带来了快乐,也正是人的社会性构成为自然权利的基础。由于人天生就是社会性的,他的自然的完善就包括了最卓越的社会品德——正义。正义和权利是自然的。
古典派们把最好的社会称作最好的politeia(政治),这个词比之法律更为根本,它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其首要涵义,就是人类有关政治权力的实际安排,即生活方式或者生活制度。
在古典派看来,最佳制度是习惯上由最好的人来统治的制度,即贵族制。善总是依赖于智慧,智慧对于自然而言是最高级的,因而必须由明智的人进行统治,且由于这种统治是符合善的要求的,所以它必须是绝对的——如若要使得明智者的统治依赖于不明智者的选举或同意,那就是将本性较高、适于统治的人屈服于本性较低的人,那就是违背了自然。然而明智者始终无法说服不明智者彻底接受自己的统治,因而政治的难题就在于要调和对于智慧的要求与对于同意的要求。
平等主义的自然权利论观点认为,同意优先于智慧,然而,承认了同意的优先性、亦即不智者的同意的必要性,就等于是承认了不智慧的权利,亦即一种非理性的权利;而从古典自然权利论的观点来看,智慧优先于同意,按照古典派的想法,解决这一政治难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由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制订一套公民们经循循善诱而自愿采用的法典——法治要取代人治,无论后者如何有智慧。
总的说来,我们可以说,古典派在有关最佳制度的问题上最终达到一个双重的答案,那就是:单纯的最佳制度就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混合政制。
在最佳制度之中,公民生活需要在智慧与愚蠢之间达成一种根本妥协,而这就意味着在由理性或理智所明辨的自然权利与仅仅基于意见的权利之间的妥协。公民生活要求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必须淡化自然权利以与公民社会相容融的这种观念,乃是后来在原初的自然权利与次生的自然权利进行区分的哲学根源。
今天,人们把最好的制度称之为“理想制度”,或曰之“理想”,这个词的含义已经将古典派对于最佳制度的理解摈弃在一旁——现代人认为理想制度只可欲而不可求,但古典派所理解的最佳制度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可行或者说可能的,因为它合于自然——尽管这可行的条件,很难达到。
在上述对善、人性、自然权利、最佳制度的分析基础上,古典自然权利论形成了三个流派,分别是:
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亚式的自然权利论:如果正义就是保持善,我们就必须把它视作本质上独立于法律,因为法律有可能是愚蠢的。这样,我们就要把正义定义为给予每个人根据自然他所应得之物,而非根据法律他所应得之物。可是,并非每个人都知道一般而言对人类来说什么是善的,那么除了在明智者处于绝对主宰地位的社会之外,不存在什么正义。如果真有正义的话,明智的统治者只会给每个人他能够很好利用的东西(即就自然本性而言他所需要并能够有效运用的东西),而且从他那里拿走他不能很好利用的东西。这样,正义与一般所认为的私有权就是不相容的了。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权利论:人就本性来说是政治动物,所以在自然权利与政治社会的要求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不和谐——自然权利乃是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断言说,一切的自然权利都是可以变易的:在他看来,自然权利是由基于对所有环境条件和情势的充分考虑的裁决构成的,因而是可以变易的;如果说这些裁决本身蕴含着什么规则的话,这些规则在极端情形下也会改变以维持政治共同体的纯然的存在和独立。也就是说,没有一项规则——无论其如何根本——是没有例外的:自然权利本身不是绝对的。
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权利论:作为一种神学自然权利论,托马斯在论证中不再有任何疑虑——自然法与自然神学紧密结合起来。
循着古典派的步伐,马基雅维利开辟了现代自然权利论的新天地。为了弄清楚马基雅维利主义,首先要准确理解这一思想与亚里士多德学说之间的分别 :
马基雅维利否认自然权利,因为他不是把自己定位于正常的状况,而是极端处境之下,这时正义的要求就被简化为势在必行的需要,而他自己也便从这种对偏离的思考中感受到了很大的愉悦。而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真正的政治家,置身于正常状态和通常所认为正当的观念之中,唯有为了正义和人道本身,他才会勉为其难地偏离寻常认为是正当的事物。
当今被称为“犬儒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两个相对的极端,相互混杂起来以模糊上述的分别,但是它们并不成功。
可以说,自从马基雅维利开始,政治哲学的传统发生了断裂——政治哲学开始走向由古典向现代转型。具体而言,就是对西方古典传统的全面反叛:
古典政治哲学使政治服从于道德德性,更服从于理论德性,但现代政治哲学从马基雅维利开始则将德性服从于政治,并且将哲学变成服务于人类现实需要的手段,降低了人类的可能性。马基雅维利把好公民的问题变成绝对第一位的问题,强调“爱你的城邦高于爱你的灵魂”,而把好人的问题都变成只是私人领域之事。所谓权利在先,正义第一,都是要寻求规定好公民的公共标准,而为了达成这个公共标准,首先就必须把任何宗教道德的“好”的标准打入私人领域。
正是植根于马基雅维利的学说,后来的现代自然权利论者无一例外地都以“好公民问题是最高问题”作为其论述自然权利的核心。因而可以说,马基雅维利是现代性之父。
首先继承马基雅维利主义衣钵的是霍布斯——一个自称与“懦弱”是孪生兄弟的人。
霍布斯是基于对理想主义传统的根本赞同而对其加以拒斥的——他想在苏格拉底的传统遭到失败之处取得成功。传统政治哲学假定,人天生就是政治或社会动物。霍布斯拒绝了这一假定,而加入了伊壁鸠鲁的传统——在善根本而言等同于快乐的前提下,人天生或者本来就是非政治、甚至非社会的动物。他给那种非政治的观点赋予了政治的内涵,试图将政治理想主义的精神贯注于享乐主义传统之中,于是他成为政治享乐主义的创始人。
霍布斯一方面试图保持自然法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使它脱离人的完满性的观念——自然法的全盘基础一定不能在人的目的,而是得在其开端中来寻求。而对多数时候多数人而言,最强有力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也即,自然法一定得从一切情感中最强烈者推演出来。霍布斯接着论证了,一切情感中最强烈者乃是对死亡的恐惧,更具体地说,是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这一恐惧深刻地表达了人类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自我保全的欲求。
如果自我保全的欲求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桩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唯有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
既然基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一桩义务,公民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一定得以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其义务来界定。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可以说,霍布斯创立的这一学说成为自由主义的开端。
但是,霍布斯思想的顶峰不在于此,而是他的主权学说。这一学说主要表明,足够的权力是作为权利属于统治权威的;主权权利之被赋予最高权力,不是基于实在法或一般习俗,而是基于自然法。主权理论表达了自然公法,由此,“自然公法”学派以“合法***”取代了“最佳制度”,并关注那种在一切环境下都有可能实现的正当的社会秩序。最佳制度与合法制度的分别,根源在于高尚的与正当的之间的分别:凡高尚者皆正当,然而并非凡正当者皆高尚。自此,以正当取代高尚的现代性 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
洛克发展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历史中存在自然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平等且享有高度自由,唯一的限制是自然法。自然法即理性,是全部愿意遵从理性的人共同遵从的法则,理性的核心是平等、自由和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者,但只能以制止其违法为限。由此,自然状态一定得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如果不是由于堕落了的人们的腐化和邪恶,它可以永久地持续下去。洛克认为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训诫。当自然状态无法维持时,唯一的弥补办法就是***或者公民社会。理性规定了公民社会必须如何建立起来,即必须有一部具有如下原则的自然宪法:一切社会的或***的权力都是由本然地属于个人的权力派生而来的,即每一个共同体的最高权力不过是社会每一成员所共有的权力。接着,洛克又通过论证财产先于公民社会表达了如下思想:“***的第一要务就是保护获取财产的不同的和不平等的能力”。这也正是人们聚集起来形成公民社会的原因——保护自己为进行自我保全所需要的物品,而财产为其典型形式。最终,洛克把理性的生活看作是由于减轻痛苦的痛苦所支配着的生活:生活就是对于愉悦的毫无愉悦的追求。
从洛克开始,自由主义正式完全形成并不断发展,借助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东风,逐渐成为社会正统的习俗性知识,对自由的追求也逐步成为习俗性基本权利。
卢梭的激进、尼采的癫狂,成为后来人中对洛克思想进行批判的两个典型,尽管他们反对洛克的改造,倡导返回古典时代,但他们的批判本身植根于现代性的根基之上,是对古典的进一步反动,因而在最激烈的批判之后却从根本上促进了现代性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古典政治哲学传统的进一步反叛。
当自由主义在19世纪发展到巅峰时,伯克依然强调幸福的追求只有通过“德性”,亦即通过“德性强加给激情的制约”;人的意志必须永远置于理性、审慎和德性的统治之下。但这种“德性”在权利之上的观念到20世纪就被完全颠倒了——20世纪“大方的自由派”认为,由于人不能获得关于绝对好和绝对正确的真正知识,因此必须对所有关于“好或对”的意见给予宽容,承认所有的偏好和所有的文明都是同样好同样值得尊重的,由此形成了“自由主义的相对主义”,这便是穆勒首先奠基而今天罗尔斯等继续开展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
在施特劳斯看来,从霍布斯开始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认为人的本性是“非政治”的动物。正因为政治及其道德和宗教历来是引起无穷纷争的领域,现代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的基本指向实际就是希望以“哲学和科学”最终取消“政治社会”,终止“战争”,走向“永久和平”,最后达到“普世社会”,也即所谓“普世无差异的国家”。
政治哲学乃以政治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但普世社会则以政治社会的消失为前提,因此施特劳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这种“普世无差异的国家”是可能的,那么“政治哲学”就是不可能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全部逻辑就在于:普世一体化的国家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政治社会都是特殊的,即柏拉图所说的“自然洞穴”;任何存在过、存在着、将存在的政治社会都必然立足于一种特殊而根本的“意见”,且这种意见不能被知识所取代,因此任何政治社会都必然是特殊的而且是特殊主义的社会。
二.评自然权利的变迁——兼论自由主义
读罢《自然权利与历史》,我开始反思,到底什么是rights,什么是good,甚至什么是liberty?
佛尔丁——施特劳斯的一位弟子,曾经这样概括近世以来西方道德政治理论的基本演变轨迹:从natural law转向natural rights,而在“nature”一词贬值后又演变为human rights,即今天所谓“人权”。那么自然权利的这一演变是如何实现的呢?现代人是怎样成功地将古典派煞费苦心构建起来的价值体系推翻的?现代人此举意图何在?
这就是现代性对古代的反叛。
现代性的反叛,指的是现代性反叛古典传统的行为,在我看来,它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奴隶反抗贵族传统的延续;人类努力程度和追寻目标下降的表现;人类私欲不断发展的结果。
古典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是优美与崇高——自己做的事情能否促进社会达致理想状态,现代人追求的则是正当——别人做的事情会否影响我的利益。由此,古典时代人们努力构建的“最佳制度”被现代人的“合法制度”所取代。也就是说,现代已经不再有人关心崇高,人们唯一关注的就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在以马基雅维利领衔的现代政治哲学家们看来,恰恰是一种进步——当自然最优甚至无法被人们认知时,人们索性把目标降低以实现之;低到尘埃之后的人们,在无止境的物质追求中实现着自己,诸如高尚、最佳之类的词语早已被人们遗忘。
就其最本原的层面来说,现代性的反叛本质上是起源于马基雅维利开端的“青年造反运动”。尼采曾在其“主人道德与奴隶道德”的论述中指出,“主人道德”或“贵族道德”的全部基础在于“以最大的敬意尊重老年和传统,因为所有法律的基础全在于这种对老年和传统的双重尊重”上,因此贵族道德必然“尊礼复古”;但西方现代性颠倒了这一道德基础,本能地只相信所谓“进步”和“未来”,尼采认为这是因为西方现代性起源于奴隶反对主人亦即低贱反对高贵的运动,因此现代性要刻意取消“高贵”与“低贱”的区别,而用所谓的“进步”与否来作为好坏的标准。
正是对高贵与低贱的取消,导致了生活在民主制度下的人们日益趋同,人们虽然表面上彼此平等,享有无上自由,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观念无情地冲刷着人心原有的深度与厚度,导致人类生活日益“稀释”,大众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指向。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贵族统治下,会有闪光的东西出现,即一切精美、宏伟但费钱的东西;而在民主制度下,出现的却都是些丑陋但实用之物。
在取消高贵与低贱的基础上,人们开始用“进步还是反动”的区别取代“好与坏”的区别——现代人常常忘了“好与坏”的标准本应逻辑地先于“进步和倒退”的标准,不然于人无益的“进步”有何价值?于人为害的“进步”如何预防?但现代人压根不再考虑这些问题,而仅仅执着于——是否进步。这也许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追寻的下降,人们已经不再希冀通过对事物本质的提炼来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理的认识,好与坏是一个实在复杂的二分法;相反地,人们开始通过对事物表面的肤浅认识来进行评判——如果一个事物能够对习俗和习俗性基本权利造成正面影响,那么它便是进步的,便是好的。进步性成为现代社会具有最崇高地位的价值尺度。
在第二个层面上,现代性的反叛通过对权利与善的顺序的倒置来完成。在古典派那里,善始终是居于第一位的,决定着其他一切,因而权利必须通过善来实现并接受善的指引、统治。这也是为什么,柏拉图的理想国之类的构想都注重发挥贵族的作用,在他看来,贵族所代表的正是善,因而由贵族进行统治可以将整个社会置于善的管辖之下,可以促进社会的善的形成。但是无可避免的,这一制度安排必然会引起绝大多数人的反对,作为非贵族的他们,必然不会愿意听任一种让自己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政制得到实现。在古代已然如此,那么在现代呢?这种反对变得更加激烈、更加有力,现代自然权利论者一般都激烈地反对人为划分的不平等,反对根据出身褒扬一些人而压制另一些人,也就是说,现代人追求的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每个人,无论他出身如何、财产多少,都不应当处于行为受他人影响、控制的地位——这也许正是现代西方自由的核心内涵,或至少是其一个方面 。也因此,它使得社会习俗发生了改变——现代社会早已不再认同贵族代表善这一遥远的故事,在现代人看来,自由,每一个人的随心所欲的自由,才是真正值得崇敬和憧憬的。不得不说,“启蒙”的后果在这里直白地表现了出来,人们已经不再热爱灵魂,而变得热爱城邦,或者更直接一些说,是城邦里的自己。
自由主义哲学家们认为权利优先于善。他们称这并不是无视善,而是认为世界上关于善的看法实在太多以致于无法调和,而以权利作为最高准则不以这些相互冲突的善的观念出发,又能平等对待所有冲突的善的观念。但是,权利的根基在哪里呢?既然不能是任何善或幸福生活的观念,那就只能是“自由”。于是,现代政治哲学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自由主义与反自由主义的阶段。
但传统的自由主义哲学家一味地追求权利的优先性,却几乎把善置之脑后而不理,几乎成为“权利本位的自由主义”,结果导致了现在被很多人所轻视——无论如何,善是人类道德法则的终极体现,怎么可以被抛弃?自由主义者们为了让自己的理论更坚固,20世纪后期以来不得不进行“道德问题”的补课,辩护“自由主义没有忽视道德”、“自由主义不是只讲权利不讲善”等等。西方国家仿佛在一夜之间又成了有德性的国度。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自由主义的出现是人类思想的一种扩展。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作为个体的人之为人才真正初现端倪。人类的身体和精神诉求第一次通过理论家被直白地、不加掩饰地、全面地表达了出来,人类的一切利己行为都不再会被牵扯上道德的羞耻感——利己是自由主义的唯一后果。正是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之上,人类才能够大胆地提出很多古典派们根本没法想象的假说,比如自然科学的崇高地位,比如人类自由的绝对性,甚至比如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古代城邦的公民),并大胆地放开手脚追寻自己的利益。由此才有了人类在物质、精神和制度上的大发展。有人曾经考证,人类在奴隶社会形成以后直至17世纪,无论是经济增长还是人口增长的速度一直很低,但是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二者均得到迅速提高。在以经济论英雄的当下,人们应该感谢自由主义——保守的古典派们带来的只是虚幻的乌托邦,激进的自由主义者们带来的却是经济繁荣!
毋庸置疑,自由主义将作为个体的人从古典的“礼”和“崇高”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但是,自由主义解放人类所产生的光芒,甚至还无法照亮其自身的晦暗。在“权利至上”论甚嚣尘上之时,我们是否考虑过:贪得无厌、物欲横行、享受生活也许已经在根本上违反了人性,那人之为人的根本准则?这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至少于我是这样。但是我觉得,善和权利衡应该实现平衡——无论谁居于第一位,另一方都不应该被忽视甚至被打压。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应该是二者结合的结果,双足支撑的人才能踽踽独行在走向永恒的路上。否则,跛足者又能走出多远呢?
不仅是在处理权利与善的关系方面,在处理自身地位方面自由主义者们做得也不够好。他们一直宣扬自由主义,宣称每个人对善的追寻都是合理的,无论其得出什么结果。但看看他们对待保守主义的态度吧!以施特劳斯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学派默默无闻了几十年,始终在主流学界(也即被自由主义控制着的学界)得不到认可,甚至无人屑于对他的理论进行批判。可以说自由主义者们甚至达成了这样的默契:对自由主义的赞同和拥护是一个现代政治哲学家进行学问研究的必然前提——这,是自由主义的题中之义吗?
在当代的中国也是如此。不满于当今社会状况的人们,不满于当今政治体制的人们,都在寻找能够对抗现有体制的意识形态的过程中选中了自由主义。反思一下过去三十年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它大致经历了上升、下降、挫折、潜伏、上升的阶段。正如前面所说的自由主义的积极性,自由主义被引进到中国来本是一件很不错的事情,因为这可以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区分社会、国家与***,更好地理解这个国家,更好地弄明白如何对待这个国家,更好地弄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
但是,自由主义在中国是否发生了基因突变,这是一个问题。可以看到,自由主义在当下已经成为某一集聚起来的小众用来批判现有体制的幌子,或者说,自诩为自由主义者的人们以一切正统为靶子大加批判与斥责。确实,这个体制和其中的***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他们管得过宽过死,他们搞一言堂,他们控制舆论,他们限制自由……但是,对这个体制不加分辨地指责一切、挞伐一切是不是就正确呢?抨击一切反对自己或者不赞同自己的人,是不是就是自由主义的本来面目呢?急切地推广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不是就是自由主义的题中之义呢?
前不久在未名BBS上出现过《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必读书单》,里面共列出一百二十多本有关自由和自由主义的著作。有人在后面回帖说:“当个自由主义者如此之累,还不如老老实实地追求共产主义呢!”这一戏谑之词,内中却隐藏了很多话语。不说这份书单的内容,就这个事件本身而言,就可以得出自由主义已经或者正在被很多人神圣化的结论。但是,把自由主义当宗教,立经书,恐怕实在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初衷。
试想,有哪些“主义”是被提出者创制来供朝拜用的?那些被人虚妄地当作精神内核的“主义”、被加以各种篡改的“思想”,又被真正理解和发扬光大了吗?
主义,多少不义假汝之名以行!
只是希望,自由主义不会重蹈马克思主义的覆辙。
结语:
自然权利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前提,而善是指引着人类用恰当方式生活的前提。只有在善和自然权利达到平衡的时候,人类才能更好、更平和、更幸福地在社会中生活。
在探索这一生活的过程中,人类可以发现、发明多种多样的意识形态,但无论选择了哪一种,都应该体现出自然权利和善的要求,在现实境况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以优美与崇高为探索和前进的目标,并且绝对不自立为优美与崇高,更不会自以为是地确立权威。只有这样,发现历史、发现人类的目的、幸福地生活,或者说迈向自由王国才是可能的。
——人类能够而且应当憧憬美好的未来。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08:12:41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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