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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只想摘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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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8: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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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意识形态基础放在已作判决的案件上面,是有明显缺陷的。法律诉讼的世界并非真实世界。并非所有问题、所有可争辩的违法事件都能得到法庭裁决。正好相反:例如大街上的警察,每天都会多次对公民施行强制,但极少受到质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文明国家一个最为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司法裁决,即使是宣布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决,都不过是解决涉诉双方的是非之争而已。先例的意义仅不过是,有同类纠纷的两造如果延聘律师上诉到相当高级别的法院,多半会获得相同裁决。举例来说,美国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裁决宣布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反宪法之后,还须在无数学区内进行个别诉讼,来取得反对每一个实行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判决。后来又再次开始了既长久而且往往无效的逐区强制执行过程。同样的,16世纪时相应于每一位有财力聘请律师往西敏寺去协助制定“法律”的登陆保有佃户,就不知有多少人遭驱逐离开土地了。

不仅我们要有条件地作规则怀疑论者、权利怀疑论者,我们还有必要作裁判怀疑论者,因为在当下,这就是再正常不过的几种社会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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