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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法治、人治、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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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7: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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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老先生的《乡土中国》虽然只是薄薄的一册,读起来却极有味,费老先生对乡土中国的深深情感更是充满字里行间。读罢此书,受益无穷。

不过在该书关于《礼治》这一个章节,读了后,还有稍许不同感受。

该章节首段摘录如下: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由此费老先生推论出说: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的说来,人治好象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对于费老先生提出的礼治说法,我觉得颇有道理,以此来表述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也无不可。关键是,费老先生对于法治的理解,我认为有所偏颇了。

中国传统社会有没有法律?中国当代社会有没有法律?都不能说没有,但是中国的历史上也好,现当代也好,能称得上法治社会吗?肯定不能。那么假如承认费老先生所谓中国的传统统治模式是礼治,那么当代社会还是礼治可以概括么?显然不再像费老先生所说:“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而能解释了。

那么人治的本质意思是什么呢?我以为就是一种专制制度的产物,人治的意思不是说“不依法而治理”,而是缺乏法律的制衡,个人和政党的权力超越在法律之上。同样法治的意思也不是“依法治理”,而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治理模式,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通过人人守持的共同条文来免遭承受力之外的横暴,即法律高于任何个人和政党。

维柯在《人类理解论》里有这样一段话:

立法是就人本来的样子来看人,以便使人能变成在人类社会中有很好的用处。人类从古到今都有三种邪恶品质:残暴、贪婪和权势欲,立法就应把人从这三种邪恶品质中挽救出来,创造出军人、商人和统治者三个阶级,因此就创造出政体的强力、财富和智慧……由于人类的情欲,每个人都专心致志于私人利益,人们宁可象荒野中的野兽一样生活,立法把人们从这里挽救出来,制定出民政秩序,使人们可以在人类社会中生活。

所谓立法并不是对人性的纵容,也不是对民众愿望的无条件满足,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克制人类---上层和下层所共有的----邪恶品质的泛滥和扩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不是放任人们为所欲为的护符。

正是在这个原因下,人们呼唤法治社会,用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文来维护社会秩序。而要使人人遵守,那么权力者必得受到民众的监督,权力的产生来自每个个体的部分权利让渡,这是民主社会形成的基础。

所以说人治和法治的相对,其实是专制独裁与民主自由的相对。费老先生所谓的礼治只是法律的松驰和***的不在场状态,暂时性的由乡土社会自行主动服从于成规,这其实是传统文化对人心热情的一种镇止麻木作用的表现,是对人性灵的一种强力扼杀状态。

所以不管是人治、礼治,我更欢迎的是法治。

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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