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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的女性——读《公主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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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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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有趣,买这本书的经历也颇有趣。周末外出见朋友,时间稍算充裕,就当作“借口”在陕西南路地铁站的季风逛了会。进了“大观园”难免手痒,踯躅老久,再三权衡取舍后终于收了《设计宪法》和《幽默法典》两本书,在收银台结帐时又顺手翻了其他读者暂时放在收银台上的这本《公主之死》。这是本小书,装帧也比较精致,让人一见就爱,以前也曾留意过,但一直没收下。那天当班的收银员很有经营头脑,我刚翻翻看,她立刻就告诉我这书就放在背后的台子下,并喊来服务员帮我找。就这样,我被心甘情愿地被“胁持着”买下了这本书。

闲话少说,台湾李贞德博士的这本《公主之死》以“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为副题,也透漏了本书的主题。此书围绕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案”,讲述了南北朝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在汉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皇室与汉化官僚集团的冲突与斗争。就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刘辉及刘辉两个情人张容妃和陈慧猛兄妹四人,双方观点对立,李贞德博士正是从对立的观点及他们各自的论证中向我们展现了南北朝“社会儒家化”过程中的“法律儒家化”的画卷,同时也揭示了那个时期以及直至唐代的古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

在大部分国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男子可以三妻四妾风流无比,但这也有例外的时候。据说南北朝时期的妇女都“善妒”,甚至以此为“妇道美德”,强调“以妒防奸”,因此“善妒”也就成为女性出嫁前所必修的课程之一。刘宋时代就有人编了一本《妒妇记》来调侃这种“妻管严”现象,而本书主人公兰陵长公主恰好正是当时妒妇的典型代表。长公主是北魏孝文帝的女儿,驸马刘辉是南朝叛将刘昶的孙子。二人结婚后,兰陵长公主继承了“善妒”的美德,对驸马爷管束十分严格,曾经残忍地将与刘辉有染的一个怀孕了的婢女开膛剖腹处死,二人也因此决裂并离婚。如果二人就此分道扬镳也罢,但不久长公主又请求复婚并得到太后允许,二人因此又成夫妻了。后长公主怀孕,期间刘辉又在外面寻花问柳,与平民张容妃和陈慧猛有染,公主大怒,与驸马冲突,“刘辉在忿怒之中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踏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最后终于因此次受伤过重而去世。”之后刘辉跑路遭谋逆通缉,张、陈兄妹四人被捕入狱。

对于如何给这五人定罪,北魏朝廷意见不一。以灵太后为代表的皇室及其意志执行者门下省坚持要处死刘辉及其情妇,理由是他杀死了皇室血脉——公主的孩子,他的情妇破坏皇室婚姻,都属于大逆不道。同时,又将其情妇各自的兄长发配,理由是他们预知***却不加防范。灵太后及门下省的观点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更多的是基于灵太后的“女权意识”、姑嫂亲情以及皇室尊严。

而以当时法律世家传人的崔纂和游肇为代表的尚书省汉化官僚集团则坚持以斗殴杀子罪惩处刘辉,他们从儒家礼法为原则,结合当时的律法,提出了四点反驳意见:

其一,兰陵长公主已出嫁,女子出嫁从夫,她的首要角色是刘家的媳妇,而非皇家的长公主;她怀的孩子虽流有皇室血液,但这孩子更是刘辉的儿子。基于二者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角色变换,刘辉“殴主伤胎案”应属家庭暴力犯罪,要使用斗殴伤人的《斗律》,而不属犯上谋逆,不能适用谋逆的律法。这背后,是父系家族伦理的传统。

其二,刘辉的两个情妇——张容妃和陈慧猛犯的是通奸罪,应依通奸罪处以徒刑。同时,由于二人是“殴主伤胎案”的从犯,理应待刘辉被缉拿归案且定罪后才能定罪。

其三,张容妃的哥哥张智寿和陈慧猛的哥哥陈庆和不应被治罪。理由是二女已经出嫁,“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二女的犯罪连坐责任已经迁移到夫家,与娘家的兄长脱离了关系。同时,由于五服体系,二人哥哥属于“期亲相隐”的范围,所以张智寿和陈庆和即使知道妹妹通奸也可以合法的隐瞒,国家不能因此治二人罪,否则有违礼法。

其四,崔纂和游肇批评门下省越权。根据刚开始萌芽的三省六部制,犯罪案件应该由尚书省下的刑部负责审理,因此负责沟通内外朝的门下省无权就“殴主伤胎案”发表看法,更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崔纂和游肇的反驳观点明确,论证也很有力,怎奈何胳膊拧不过大腿,打工的自然扛不过老板,最后灵太后拍板,他们的意见还是没被采纳。但围绕二人的精彩反驳,李博士详细论述了那个时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以通奸罪为例,在秦汉魏晋时代,虽然相比男性妇女触犯通奸罪的可能性稍大,但男女犯此罪后所遭受的惩罚确实相似的,并无大的差别,大多处以徒刑。由此也可以看出那时“男尊女卑”并未成为根本的法律原则。但若将魏晋以前和隋唐时代对夫妻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比来看,则可以看出“男尊女卑”逐渐演变成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在前期,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在治罪时一般平等对待。虽然也有人从儒家“三纲五常”和“五服”理论体系出发,以子女在告发父母犯罪时不同的容隐选择为例证论证男女尊卑有别,但并未被接纳为主流思想。可到了唐代,家庭暴力中的男方和女方就有了不平等的对待,有了差别,明确体现出了“男尊女卑”的儒家“三纲五常”理论。正如书中所考证的,北魏在入主中原前妇女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男性高。这样,处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和少数民族汉化纵横交错的背景中的“殴主伤胎案”也就更显得复杂了。

如果顺着李博士的研究方法扩展开来,也许还可以从这个“殴主伤胎案”中读出更多的东西。譬如,当时的律法由官员制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量刑却并不一定会以当时通行的法律为依据,最终的定罪更看重是否符合儒家礼制的精神和原则。如汉西晋初期的毋丘俭谋反案中,当时的一些官员就根据“已嫁之女不坐娘家之刑”的原则认为当时的法律不合儒家礼制,将之废除并重新修法。这种做法颇有当今***国家违宪审查的味道——违宪的法律无效。而本书中,虽然皇权至高无上,可以凌驾法律,但崔纂和游肇对皇太后及门下省观点的反驳其实也隐含着提醒皇室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背后的儒家礼制,这种违反“宪法精神”的行为应该被纠正。同时,作为皇帝秘书部门的门下省违反***的权力划分体制,越权干涉理应由司法机关管辖司法案件,遭到尚书省的坚决抵制,这与当今***社会的分权制衡制度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上述衍生解读或许是过度解读,毕竟在皇权独尊的专制时代,皇帝(本案中是当朝摄政的灵太后)拥有生杀予夺的最终决定权,法律官员的意见虽然于理于法均有根有据,但最终还是难以扭转专制强权者的意志。但这也并非说他们的意见毫无作用。正是由于他们对原有法制体系日积月累的冲击,历史长卷中留下了一条曲折但清晰的法律儒家化路线图。台湾地区也是在20世纪即将结束之时才在民法中修改了男女不平等的条款,从而真正确定了男女平权的民法制度,而崔纂和游肇对灵太后及门下省观点的反驳也向后人展示了那个时代中国法律官员严密的法律推理论证技巧和对法治的捍卫。对于当世之法律人,早已在数千年历史变迁中化为尘土的崔纂、游肇之辈何尝不是值得仰视的先驱。

本书的语言也很有女性特有的细腻特点,行文也十分的流畅。围绕着法律儒家化进程中妇女的法律地位变迁的主线,整本书的叙事有条不紊,论述层层推进,始终没有让人产生一丝混乱感,实在让人佩服。如果有兴趣,强烈建议各位朋友找来仔细研读。

PS: 在三联这套书中,萧华荣先生的《簪缨世家——六朝琅琊王氏家传》及《华丽家族——六朝陈郡谢氏家传》可以提供一些背景参考。萧华荣先生通过中国古代绵延数百年的两大政治家族——琅琊王氏和陈郡谢氏——子弟的宦海沉浮与思想变迁,勾勒出曹魏之后中国社会的由儒入玄,到玄儒双修,最终儒家独尊的社会思想变迁蓝图。本书开篇的《楔子》中讲述的谢安夫人刘氏反驳谢安侄儿、学生请求让谢安纳妾的故事在萧华荣先生的第二本书中也有提及。如果想对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社会了解更多,这两本轻松的小书是不错的选择。

“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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