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中反思
——读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
让我们从这样一个历史细节开始:在对迦太基的征服战争中,罗马军队在洗劫了迦太基城后,奉罗马元老院的命令将迦太基及其附属城市全部焚毁,焚烧达17天之久。罗马元老院并命令罗马军队把焚毁的迦太基城先用犁翻,再撒盐于其上,下令禁止任何人重建此城。
这样惨烈的征服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胜利者在得胜后总是意图绝灭对自己一切潜在的威胁。然而,意欲根除某种东西却总是不可能的。不然在焚毁、犁平、撒盐之后,为何还要下令禁止重建?胜利者永远踏足在同一片大地上,而正是在这片大地之下,曾经叱诧风云的王族化作萦绕不散的幽灵,永远对胜利者的霸权发出无声的抗议。这种不同意见不可能被消灭,只会因无人倾听而被忘却。
思想史上尤其如此,而在本书的前言中,斯金纳就明确告诉我们,“这本小册子的意旨是通过重新进入我们已经丢失的知识世界,去质疑自由主义理念胜利之后这种自由的霸权。”(第2页)是的,在这里地上显赫的胜者正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而地下萦绕的幽灵,则是被作者称为“对公民自由的一种新罗马解释的盎格鲁政治理论”(第1页)。
为什么偏要去倾听死者的声音?这行径是否包藏着祸心,或者说,为现实政治服务的野心?为了从一开始就理解作者的研究方法和意图,我们最好跳过本书的前两章,直接进入第三部分。
斯金纳认为:“思想史家要去做的,不仅仅是要关注被成为经典文本的那些书目,还应该在更宽广的思想传统和框架中去考察研究这些经典文本所占有的地位。”(第71页)也就是说,与为现实服务的功利性目的不同,作者秉持的始终是一种历史的目光。斯金纳并不认为所有经典政治理论著作都和某个政治问题直接相关,更不认为政治理论的研究者们只能在这些著作中徘徊,像在商店中挑选货物一样寻找自己中意的思想,无论是出于个人的偏好还是某种政治立场、政治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相反,我们应该坚持,正如柯林武德告诉我们的那样,所有哲学分支学科的历史都缺少一种固定的论题,因为问题及答案不断在变化。(第72页)而在这种变化中,观念常常是公共事件的原因而非结果(第73页)。因此,与其说我们像早期维特根斯坦那样,赋予政治理论与实践相独立的工具箱的地位,依现实需要而从中择取必要的合法性工具,不如说政治理论从一开始就和实践纠缠在一起,而且,政治理论中反映出的那些观念,正是特定时期政治行为的根源。不是政治理论被动地为政治行动披上合法性的外衣,相反,“在政治中,行动的可能性往往受到将其合法化的可能性的限制。”(第74页)
因此,我们研究的目的正是,通过倾听幽灵的声音,通过研究随政治行动变动而变更的政治理论背后的观念的变化,来反思某些曾为人们视作理所当然,现在仍被想当然而接受的那些东西。换言之,断裂性,而非一致性,才是斯金纳思考的核心。
为此,让我们从头开始,同斯金纳一起来探讨自由主义之前,被他称作新罗马理论(注意作者对关注的理论范围有所限制,主要是1649年弑君和英国正式宣布为“共和国和自由国家”之后的新罗马理论,见第9页)的那种理论背后的观念结构。作为霍布斯反对的思想传统,新罗马理论中,“公民自由的概念是与国家自由(城邦自由)或自由国家的古典理念相连接的”(第7页)。这意味着,在新罗马理论中,公民自由是在严格的政治意义上被谈论的,新罗马理论家们“几乎一致关注于臣民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第12页)。他们假设,自由即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第13页),而正是在明确使用权利语言上,他们表现出对激进改革的政治理论的赞同。这也使得他们与古罗马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同一思想传统的不同形态相比,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既然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自然权利,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利。新罗马理论中,由于秉持国家作为人工体享有主权的观念(亦即,个人与国家在自由上是可比的而且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罗马理论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人自由是什么,还有国家自由,而且,我们发现,首先关注的还是国家自由),很自然地假设,“要想理解一个个体公民抱有或丧失其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必须把它放在一个公民联合体是自由这一含义意味着什么的解释之中。”在这一假设下,他们认为,同个人一样,国家自由取决于其自治能力。而国家的自治能力,正在与管理它的法律必须由它所有公民,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体的成员的同意而制定。(第19页)这样一来,我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国家***,就完全可以使每一个公民能够运用其平等的参与权利来制定法律,以便体现每一成员的同意(第21页),实现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利。在这方面,关于实际操作的考虑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混合平衡宪制的先导。
从另一个方面对自由权利的思考涉及到对自由权利侵害的免除。他们再次假设,对于国家和个体而言,丧失自由的状态是一致的:沦为奴役状态。在这个论题上,他们体现出与古典相当的一致——如罗马法那样,新罗马理论家们也是在法律,尤其是法权的层面上(“可能状态”)思索自由与不自由的。这也就是说,被奴役与不自由,含义基本内容就在于受别人的权力支配(第29页)。这指的并非受强制或被奴役的事实,而是此状况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易于受别人支配”)。要保障这点得以实现,除了在对其他民族、其他国家保持独立自治地位外,很自然地,还必须在法律上,在制度上除去威胁法律上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位的部分——否决权被贬斥不是偶然的,而且,被反对的不是使用否决权的现实,而是否决权本身的存在。总之,“一种共和主义的自治必定是***的唯一形式,在这一体制下,才能完全获得公共自由”(第40页)。
以上便是第一部分的基本内容,斯金纳基本勾勒了新罗马理论的轮廓和理论特色,并与其古***和主义渊源进行了一些比较。然而,为了考察之前谈到的断裂性,只从一种理论,一种观念结构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和后来取代这种观念结构的东西对比,才能发现断裂之所在。
第二部分处理的便是这个问题。通过对霍布斯对前者的批评,我们发现新罗马理论的特色正在于他们只关注国家的自由而非个人自由,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个人才仅仅可能是自由的。(第42页)这个特色在接下作者更加详尽的考查中一再被重复,“你只有作为公民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你才可能最为充分地享有公民自由”(第47页), “只有在一个代议制***下作为一个积极公民而生存,才有可能摆脱个人的奴役状态”(第54页)。不难发现,自由的条件由国家制度性的保障滑向了公民自身的参与,从仅仅是在自由的国家里,到公民,到积极公民,体现了新罗马理论的一个特点,而正是这个特点,使其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区别开来了。古典自由主义者假设,暴力或强制威胁是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强制形式。(第59页)与此相反,新罗马自由理论认为,生活在依存状态下本身就是强制的源泉和一种形式。则是因为,如在第一部分陈述的那样,在新罗马自由理论中,作为权利的自由,首先是自治的结果;法律并不足以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身意志参与的法律才能够真正保证个人自由权利不被异化。也就是说,与自由主义相比,新罗马自由理论并没有把法律的程度作为主要关注点来考察,相反,法律由谁制定才是至关重要的,自由从一开始就与国家和个人的自治能力相联系。
随着构成支撑的社会假设发生改变,新罗马自由理论衰微了。但是这不意味着前者就是全盘错误的。新兴的胜者——自由主义基于“个人自由并不一定必然与***形式相联系”的假设,傲慢而迫不及待地宣告前者的全盘错误,这是可以理解但却值得思考的。为了强调这一点,也为了再次凸显作者研究的意图,让我们再次回到最后一章的后半部分。对政治理论如伯林般所谓的“中立态度”是不可取的,出于对历史维度的忽略,哲学史总是习惯用现代人普遍接受的假设的观念结构来分析历史上的各种政治理论,这样就难免,或者说,轻易地使人们陷入蛊惑状态。为了纠正这一点,斯金纳作为思想史家,通过对政治理论的历史考察,正是意在使人们从当前价值观念的主导控制中解脱出来,重新理解它们并再次审视我们的思维定势。从对新罗马自由理论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与古典自由主义自由理论相比,前者有两个特色:一是强调自由的政治性(以及权力的无处不在),二是强调国家先于个人,正是由于政治权力总是指向性的存在,让人无法简单地采取消极回避,新罗马自由理论才反复强调公民的积极参与,以保证权力出自自己的意志实现自由,也正是国家先于个人的思路,才使得从国家自由开始,通达共和主义自治***的论证思路变的合理。相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理念由于其淡化政治(不再那么强烈地强调权力无处不在和指向性)的取向以及其个人主义的论证起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显得更加合理,甚至在民主意识形态蔓延的今天有着一统天下之势(我们知道,民主通过拉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方式淡化了政治的政治性,亦即,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现象看似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理论思想的立场和假定并非真的就是事实本身,某种理论显得正确也仅仅是因为人们的观念结构与其假设相仿。必须质疑显而易见之物,才能对事实真正有所了解。
这也正是斯金纳想要告诉我们的,正是在本书的末尾,他写道:“我特别想要说,思想是假要去为他们的读者提供一些知识,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对现在的价值观念和信仰做出判断,并让他们去反思。”(第82页)事实上他也做到了这一点(同时必须指出,译著中翻译和排版上的一些小问题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这种努力),通过凝练文字后卓越的历史功底,斯金纳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由,考察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是必须的。
王立秋
200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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