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先生表达Libery的时候,用了严复先生的概念即“群己权界”这个词,我觉得是相当精当的,即权利“公域要民主,私域要放任”。但是这样的话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公私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划分。秦晖先生说,这个界限是可以移动的,即要依靠民主法制。但这样的话,本书的提出的同性恋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同性恋问题作为个人私域的问题,是应该放任;但是在一个民主的社会,这个问题民主法制地被划到了公共领域。如何把这个界限“推回去”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因为这个涉及到法律对人的干预,或者说代表着专制的星星之火。
在我看来,同性恋问题在这个新世纪似乎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似乎并不重要,但是必须要承认的是作为现象背后的问题即在群己权界的前提下,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如何互动并保持平衡绝对是一及其重要的问题!
不幸的是~
我是冲着哈特和法律出版社的两大金字招牌去的,而且这又是一本演讲文,本来以为会相当精彩。结果看了一半就被译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的拙劣翻译恶心的不行!
P.14,第一段倒数第二句
可看起来肖案形成的判例律条仍然对法院有效,使得法院可以做到将卖淫本身视为犯罪这国会都没有做的事情。
【使得法院可以做到将卖淫本身视为犯罪这国会都没有做的事情】~明显的病句或者说根本没有将英文语序调整为正确的中文语序!
P.16,第一段倒数第二句
...而这些原则正危如累卵。
【原则正危如累卵】中文有这么表达的么?
P.19 第一段第四行
法律应该是“对大量形式的不义(Vice)的行为的镇压
【对大量形式的不义(Vice)的行为的镇压】
第一,【大量形式的】是什么意思?是指形式多么?大量可以用来修饰形式么?
第二,不义=Vice?中文里讲不仁不义,可是和英文里的vice不一样的!Vice=恶习 恶行 坏脾气 罪恶 堕落 缺点 缺陷,或者是Crime that involves sex or drugs.翻译成不义至少是不准确的。
P.20 第二段倒数第四行
确乎其实,密尔的批评者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在这些事件的处理中明显有着道德的支持,根据通行的道德对某些不道德行为进行这样的惩罚——特别是在性事件中?
【密尔的批评者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你当这些批评者是孙悟空么?应该是密尔的批评者的【理论】也大多建立在某些英国法已经起到作用的事件的基础之上】吧
至于后半句,完全就是英文语序!
【实在的道德=positive morality】?
P.30
...但偏偏只有少数美国州才没有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把它置于可惩罚之境地的法律,
病句!
p.35 第二段第第七行
而且,也是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
什么是【大规模因素】?
不知道是不是在非典过程中烧坏了脑子,本书的译者支振锋以高中生的无畏精神和拙劣的中英文花费三年时间草草翻译完成了这本只有100多页的小册子,并在法律出版社袁方编辑的宽宏大量不求甚解的工作态度下以法律出版社的金子招牌出版(亵渎)了哈特的著作。
真是令人叹为观止啊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03:57:10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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