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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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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6 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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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 / 生育制度》

费孝通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 7-301-03724-4/C.143

部分摘抄:

《乡土中国》

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这过程是《论语》第一句里的“习”字。“学”是和陌生事物的最初接触,“习”是陶炼,“不亦悦乎”是描写熟悉之后的亲密感觉。

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中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我读《论语》时,看到孔子在不同人面前说着不同的话来解释“孝”的意义时,我感觉到这乡土社会的特性了。

在说话时,我们可以不注意文法。并不是说话时没有文法,而是因为我们有着很多辅助表情来补充传达情意的作用。我们可以用手指指着自己而在话里吃去一个我字。

语言只能在一个社群所有的相同经验的一层上发生。群体愈大,包括的人所有的经验愈繁杂,发生语言的一层共同基础也必然愈有限,于是语言也愈趋于简单化。

所以提倡文字下乡的人,必须先考虑到文字和语言的基础,否则开几个乡村学校和使乡下人多识几个字,也许并不能使乡下人“聪明”起来。

所谓象征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词”。我们不断地在学习说着话,把具体的情境抽象成一套能普遍应用的概念,概念必然是用词来表现的,于是我们靠着词,使我们从特殊走上了普遍,在个别情境中搭下了桥梁;又使我们从当前走到今后,在片刻情境中搭下了桥梁。

《圣经》上也有上帝说了什么,什么就有了,“说”是“有”的开始。这在物质宇宙中尽管可以不对,但在文化中却是对的。没有象征体系也就没有概念,人的经验也就不能或不易在时间里累积,如要生活也不能超过禽兽。

我说记取,其实不如说过后回忆妥当。“记”带有在当前为了将来有用而加以认取的意思,“忆”是为了当前有关而回想到过去经验。事实上,在当前很难预测将来之用,大多是出于当前的需要而追忆过去。有时这过程非常吃力,所以成为“苦忆”。可是无论如何记忆并非无所为的,而是实用的,为了生活。

这样说,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我的回答是中国社会从基层上看去是乡土性,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我们的文字另有它发生的背境,我在本文所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基层上,有语言而无文字。不论在空间和时间的格局上,这种乡土社会,在面对面的亲密接触中,在反复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认得,而是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我同时也等于说,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

为什么我们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名词会这样不清不楚呢?在我看来却表示了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释名”于伦字下也说“伦也,水文相次有伦理也”。

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在我们亲属称谓中,长幼是一个极重要的原则,我们分出兄和弟、姊和妹、伯和叔,在许多别的民族并不这样分法。我记得老师史禄国先生曾提示过我:这种长幼划分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有时可以掩盖世代原则。亲属原则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利的重要。

我们在方向上分出尊卑;左尊于右,南尊于北,这是血缘的坐标。空间本身是混然的,但是我们却用了血缘的坐标把空间划分了方向和位置。

我们的籍贯是取自我们的父亲的,并不是根据自己所生或所住的地方,而是和姓一般继承的,那是“血缘”,所以我们可以说籍贯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

回到长老权力下的乡土社会说,反对被时间冲淡,成了“注释”。注释是维持长老权力的形式而注入变动的内容。……注释的变动方式可以引起名实之间发生极大的分离。在长老权力下,传统的形式是不准反对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认这形式,内容却可以经注释而改变。结果不免是口是心非。

《生育制度》

种田、烧饭等活动确是为了我们营养的需要;可是在聚餐时有吃饭的行为,这吃饭的行为是仪式性的,可能是为了要增加团体的团结力,引起同仇敌忾的心情,加强这团体对外的抵抗,所满足的需要不是营养而是安全。生育制度之于性的关系亦属于这种性质。人类***的满足即使没有求偶、婚姻和家庭,同样是可以得到的。事实上,这种种正是限制人得到性的满足的方法。

在已有的生物机能上加上一条社会规则是毫无意义的。反过来说,我们在昆明每条大路上都有“行人向左边走”(后来又改作“车子靠右边走,行人靠旁边走”)的牌子,正表明不但行人有在右边走的可能,而且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这项法宝,在我看来,是在把人们结成社会,使每个人不但是个生物的个体,而且是一个社会的分子;每个个人的生存不能单独解决,他得依靠社会的完整。社会完整是个人健全生活的条件,而社会的完整必须人口的稳定,稳定人口依赖于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因之引起了种族绵续的结果。

可是我们若不把“无法翻译”的翻译出来,文化比较研究也就无从说起。

满族人中,在同一间房里可以睡着很多人。……譬如有弟兄两人都娶了亲,生了孩子的,他们的铺位是这样的,第一是哥哥,挨近他是嫂嫂和她的儿女;轮下来是弟弟,下面才是弟媳。在他们的风俗中,哥哥和弟媳间禁止发生性的关系,但是弟弟和嫂嫂之间若发生关系并不视为犯禁的。这样说来,家庭这个基本团体还是自成一个单位,在区位上相联而与其他相似的团体有相当的距离;虽则在这个例子中,距离固然很小,小到隔一层被,但这一层却被划下了一个社会的界限,只能在社会的允许之下,偶然越界一下。

社会用各种方法使父母对于子女的心理上认为是一体的,更使他们觉得子女的成就比自己更重要。能做到这程度,社会才放心地把新成员的长成交给孩子的父母去照顾。把理想自我交卸给子女,一方面不失为解决个人内心矛盾的出路,一方面也正合抚育作用的需要。

人口众多是症候,而不是病源。除非中国农业里能采取别的动力,不依赖体力劳动,人口才能逐渐减少。

所以继替原则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消极的保障,使社会秩序不致因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而趋于紊乱。……最理想的是限制到一个人的死亡或退位时只有一个人有资格来继替他。退求其次则即有争执,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使这种争执能最经济最有效地予以解决。至于继袭者在能力上,在天赋上,是否可以胜任所继的职务,却时常不是规定继替原则时最先考虑到的问题。

农村及其他类似的社会中世代交替的事实和亲属体系的代代相承的原则是不相符合了,虽则亲属体系中确有一种想吸收这种隔代相承原则的形迹。我们传统亲属词汇中世代的记号是:高、曾、祖、父、子、孙、曾、玄、来、昆、仍、云。我们若把这一串名词分为两组,每隔一代放在一组里,就会看见一件极有意思的事实。在甲组里是曾、来、仍,在乙组里是高、祖、玄、昆、云。甲组里的字意义是相通的,都是再生的意思;乙组里的字都是距离的意思。(?)

不但如此,我们分析继替过程时还得注意到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让我先举一个例子。在禄村,一家若有两个儿子,长子成家后要求独立时,这家财产将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留给父母的,称养老田;另外提出一部分来给长子,称长子田;余下来的平均分成两份,分给两个儿子。从表面上看去,这种分法似乎是偏待长子。我曾把这意思说给当地的人听。他们却并不承认,觉得这样才公平。他们的理由是这样:长子田的多少是看长子在家里的贡献多少而定。长子在年龄上自然较大,比了幼子工作得早。在没有分家的时期,他所出的力是全家共同享受的。若是他在分家时和他的弟弟得到相同的田地,不是否认了他以往的功劳了么?而且事实上,幼子还是和他父母一起住的,他供养他的父母,同时也就耕种他们的养老田。在长子已分了家之后,幼子和父母共同经管所挣得的田,长子也就无权过问了。在这时,长子有两份田:长子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幼子也有两份田:父母的养老田和自己名分中的田。两人所有田的数目也不致相差太远。一直要到父母死的时候,养老田出卖了办理丧事,幼子所经营的田才比长子为少。可是,因为父母常和幼子住在一起,很多动产却会暗地里传递给在身边的幼子。这样实现了同胞间的平等原则。

我们在这个例子中可以见到,所谓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

若是每家都得临时决定儿子抑或女儿谁嫁出去或赘出去的问题,凡属出去的一方面就容易不甘心接受这不利的决定。所以,倒不如社会决定了之后,被歧视的一方面怪不得爹娘,只能自叹命薄。这是社会上单系偏重有一贯性的原因。

只有女儿的人家,即使是在父系社会中,也不会发生上述的纠纷。这时还是要求偏重的一贯性,实际上已没有意义。当然,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谓是为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

一个社会结构若偏重于同胞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这种合作和团结并不就是个别家庭的消灭)可以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表现出来,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在称呼上加以分别,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类分法,也就是这原则的一种表现。

那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怎样用亲属名词所包含的感情和权利义务,藉语言的力量推广到别人身上,使被推及的人分得这种感情和权利义务。

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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