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寿,台湾地区一资深法官;此书成书于八十年代,内容主要是法律(非法学)的解释方法。
以那件著名的、并广为国内法学家所引述的“诽谤韩愈”案作为楔子,引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及其意义来。法律解释的跟根据就是法官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接着,作者继续陈述其方法论的历史渊源,原来,此自由裁量权正是历史法学派的“法典万能主义”与“自由法运动”博弈的产物。这一部分,写得还十分生动,比国内哪些介绍西方法哲学思潮的“大作”要好看多了。
然后,便进入了本书的核心——法律方法论即法律解释方法。所谓法律解释,是由于法律条文中语义含糊,或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导致法律出现空白时,司法者运用其职能,在合乎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含义加以明确、补充等的一种方法。概念是我自己归纳的,不足地方请多包涵。其中方法甚多,甚至许多方法之间的界限甚为模糊。然而。作者最为强调的一点就是“合目的性”,即只要对法律的解释是合乎立法旨趣的,则审判就避然是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个部分,我想便是本书得以进入国内的原因了,呵呵。最后,涉及到法律渊源(作者称“法源”)的问题。我国国内是明确排斥判例、习惯法、法理进入法律渊源范畴的。然,杨仁寿却说,不是的!虽然表面上他们不是法源,但实际上我们法官适用法律时都在用他们。还发现一个大陆,台湾民法渊源的区别:台湾承认习惯法,大陆否认习惯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看看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关于习惯法可能可以(拗口)作为免责理由时,我想,我国大陆似乎也有这一个趋势了。也许,他们会是咱们的一个发展方向吧。想象此书著成的86年,我国才开始有一本幼稚的《民法通则》,两地法律高下立判。
国内一直主张扩大法源的学者王利明为此书作序。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用半白话写的,读起来略有阻滞。
本文由作者笔名:小小评论家 于 2023-03-26 03:02:16发表在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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