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观后感:其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电影《少年犯》讲述了主人公方刚、萧佛、沈金明等人被押送进市少年犯管教所。《社会与家庭》杂志《少年犯》 的女记者谢洁心前往采访这些少年犯。方刚桀骜不驯,因持刀伤人被判刑。萧佛是屡教不改的惯窃犯。沈金明对自己受黄色手抄本的毒害非常悔恨,想努力改过自新。谢洁心通过采访深感自己有责任呼吁社会不要歧视失足青年。而正在此时,她接到电话赶回家中,却看到因自己忙于工作而忽视的儿子被押上了警车。
应该说,电影《少年犯》提醒人们重视犯罪少年的心理变化和生活环境,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影片采用实景拍摄,启用少年犯来扮演少年犯,具有强烈的纪实色彩和震撼力。通过一部电影提出让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让人深思,让人受感触,并促使人们要改善这一问题。这是这部电影的最成功之处。该片是一部描写少年犯罪份子在学校般的监狱生活中,在"教育、感化、改造"的政策指导下走上正路的故事。影片采用监狱实景拍摄,选了十八名犯罪少年做演员,以纪实风格的写实主义手法逼真地再现了少年犯服刑、改造的生活,揭示了少年犯罪的家庭和社会根源。
在时下的环境里,未成年人犯罪却也越来越年轻化,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暴力恶劣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犯罪的动机、手段、方法越来越倾向于暴力化、多样化,犯罪的群体和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有观点强烈建议降低十四岁刑事责任年龄。但与此同时,也有观点主张对“严刑重典”应该谨慎,惩治未成年犯罪不能只依靠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万能法宝,这种做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能起到多大的正向作用,本身就值得考虑。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难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规定最低的年龄来追究刑事责任。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本国情况,来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起点。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挂钩的做法。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把未成年人当作特殊的群体加以看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特殊机制。比如说,美国成立了青少年法庭,采取所谓的国家亲权主义思想来对待。再比如,英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处理方式,即七岁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犯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照样可以追究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是很多的。比如说家庭原因,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父母子女之间缺乏交流,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使子女感觉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增加其逆反心理,敢于反抗师长及父母,玩世不恭,蛮吃鼓霸,自我放纵,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入歧途。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再比如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加上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而且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了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也就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说到社会原因,这在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增加了城市就业的困难,一些家庭因此陷入生计困境,无力管束子女而导致各种财产犯罪。受不良影视及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道德意识不巩固,导致不断滑坡,从而引发犯罪。目前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只能保证小学、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初中以后升不上高中的学生大有人在,这些孩子书读不了,也工作不了,在这个教育“空白”的成长阶段,未成年人浪迹社会,容易学坏,造成犯罪,危害社会。
而在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容易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况且,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浅,缺少必要的是非观念,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谊, 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浓缩人生、 老实吃亏、 法不责众等错误的价值观,而互助友爱、无私奉献却被他们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另择就是在近年来对未成年人重罪轻判的案例频频见诸媒体。2018年湖南沅江市一名十二岁少年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而持刀砍死母亲。但因吴某康未达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在对其抓捕后不久又不得不将其释放,转为定点监护管理。2004年黑龙江十三岁少年赵某某因***同村女孩被派出所抓获,但旋即也因未满十四周岁而被释放。
有评论者认为,未成年人屡屡犯下恶性刑事案件,不能说和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重罪轻判完全没有关系。而支持重罪轻判的一个常见观点是所谓的“教育缺失论”。这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区教育的缺失,因此应当以加强教育为主,而不能“一关了之”。诚然,家长和学校的失职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但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恰恰暴露出有些学校和家庭在教育和监管上的短板,比如终年外出务工的父母,和经费捉襟见肘的乡村学校。
然而事实上,教育不仅仅意味着引导和鼓励,同时还须配合以警告和惩罚。麦迪逊曾说,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任何***了。所以当家庭和学校无力履行教育职责的时候,***有责任以惩治的方式承担起教育未成年罪犯的义务。因为每个未成年人不仅属于其家庭和学校,更是整个社会的一员,个人的失足最终伤害的是社会的安全和公众的福祉。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发挥社会、学校、家庭本身的职能、完善和修改未成年人犯罪事前事后处置机制更为重要。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不能完全按照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模板来进行,而把其他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而相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从教育的角度看,严重犯罪,重复犯罪的从轻处罚,就是对罪犯的怂恿,会让罪犯不知悔改,从而可能犯下更大罪行,祸害更多人。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能让他们及时悔改,不会一错再错。及早纠正错误,才可能成为有用之人,否则到无可救药了,处罚也失去了意义。对于普通的未成年人,由于犯罪的严惩,可以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心生敬畏,更好更健康地茁壮成长。
那么,对于每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依法处罚,会让父母更重视孩子的教育,更关心孩子的成长,会让父母从小对孩子严格要求,严格管教,也会促使父母学习更多的教育方法。从社会角度看,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再减轻处罚,让父母,孩子少了侥幸心理,全社会人人引起重视,更利于社会治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良好的未成年人起真正的保护作用。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家庭教育等问题等等。诸如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