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影评观后感
司法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十二怒汉》描述的是在检方指控小男孩为杀父凶手背景下,这十二名陪审员以“小男孩是否杀害其父亲”为焦点,展开激烈的争执与讨论。以下是我几点浅谈:
PART 1
法的执行应当排除个人情绪
在《十二怒汉》中陪审员在负责此案时心中充斥着“傲慢与偏见”。以6号陪审员的逻辑推理为例,他坚信“贫民窟是犯罪的天堂”的理念,而小男孩正出身于贫民窟,进而推论其作出杀害父亲的举动是很合理的。并且其他陪审员也有着类似的观点,他们因为小男孩的出身和遭受过法律制裁的个人成长经历,而傲慢且偏见地认为小男孩就是杀害其父亲的凶手。1号陪审员甚至在第一次投票中认为小男孩无缘由地有罪,仅以个人情绪作出判断,而对于案件中的疑点不管不顾,这是多么荒谬的事情!
不止陪审员们对于小男孩存在偏见,负责此案的警方和检方的个人情感、道德观念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警察明知小男孩父亲的尸体还在客厅躺着,却直接就在一旁的厨房中讯问神经正高度紧绷着的小男孩,并且以小男孩在此状态下回想不起外出看电影的细节,简单结合男孩没有人证,就得出男孩看电影只是一个谎言的结论。警方搜查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核心证人的证词存疑,但是警方和检方都没有仔细侦察思考,都只看到了他们想看到的“真理”。这正是他们对小男孩的偏见,基于他们的道德观念、个人情绪,对执法司法工作产生了忽视。
所以法的执行应当要排除个人道德观念与情绪,应当追求最后的真相,而不能只停留在自己想看到“真理”。
PART 2
法的程序与法的实质同等重要
如同案中的陪审员和警方不应该以个人喜怒来对待神圣的法律一样,法官在司法判决中更加不能够凭借自身的喜怒和道德观念来判决案例,否则就会造成如“聂树斌案”一样的惨剧。这不仅是法官没有将自身的强烈道德感和司法工作相分离的结果,也是缺乏对法律程序的重视而造成的悲剧。
每每谈到法的程序正义,就必然提起大名鼎鼎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杀妻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不能仅仅依照个人道德情感来寻求正义,也要通过程序规则,我们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一个为社会所认可的正义。如果每个人都凭借道德情感去追求那份完美的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会在某个案件中实现了个案正义,但是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这也是法律强调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因。
也有许多人支持“不应该禁止刑讯逼供”的观点,认为这是一个高效率地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相信专业刑警是可以把握好这个工具的。
我并不认可这个观点。的确刑讯逼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一种不错的方法,但却容易给无辜的人带来牢狱之灾。试想一下,如果你是这个“幸运星”,你该如何与国家机器这个庞然大物对抗,并且为自己证明清白?《十二公民》里面也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万分之万的灾难”。不难看出,在这种时候为自己洗脱嫌疑这是异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法律之上1》第一集的因刑讯逼供认罪的男孩能够因为古美门律师的帮助脱罪,但生活中哪来那么多的“古美门”。虽然许多人还是认为这个男孩很可能是杀人凶手,但是这些人基本上都认为此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因为相比于强大的国家机关,这个男孩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基于合理的怀疑做出对弱势的男孩有利的推定,来保护弱势方的利益,这种“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保护的是我们所有人,也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限制。避免出现如《勿言推理》中某位警察利用职权对阿整逼供,想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找个替罪羊。
所以说,法的程序万万不可忽视,不能因为个案正义而放弃程序正义,要做到法的程序与法的实体并重,找好程序与实体的平衡点来建设法律体系。
PART 3
司法判决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虽说大陆法系历来重视实体,相对轻视法律程序,但在我国古代也有对法律程序有着一定重视的例子。在《古律寻义》中有个发生在明代的小故事,一个能文能武的打虎英雄陈文伟在担任县令期间不走寻常路,怪招频出,虽然在他的治理下百姓安居乐业,但因为他的行为过于违反法定程序终被“解雇”。由此不难看出明朝上层官员还是认为法律需要一套规则程序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要是官员们都可以不依程序办事,那么最终难免造成社会混乱动荡的局面。
在向来轻视程序的中国古代尚有对法律程序重视的例子,那么发生在一贯重视程序法的美国近代,这场“小男孩杀父”案为何在证据的采集上警方、检方如此不循程序,充斥着傲慢与偏见?是“小男孩杀父”案案发的美国不重视法律程序吗?显然不是,这应当是法律程序不够完善以及法的局限性导致的结果。
为了突破这种局限性,我们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律人队伍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司法判决需要坚持司法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的执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内容和法定程序进行。在立法活动当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在执法过程当中要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要贯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