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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的经典语录

  • 01. 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2.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分自由。
  • —— 《论犯罪与刑罚》
  • 03. 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度密切联系时,可以想象,清除这种弊端意味着毁灭这种制度。
  • —— 《论犯罪与刑罚》
  • 04.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5.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6.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7. 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纵欲、放荡和残忍。自由人所考虑的是科学和国家的利益,他们注视着大目标,并孜孜以求。而那些满足于眼前时光的奴隶,则企图在放荡的喧闹中忘却自身所面临的灭亡。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8. 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09.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10. 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11. 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12. 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 ...... 事先的惩罚就是惩罚人的意志而不是他的行为,就是在对意向――这个独立于人类法律王国的、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发号施令。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13.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恼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14. 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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