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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性质不同

赠与与否需结合双方主观目的

最近,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案件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与,无需返还,而微信转账属于借款,应予偿还。

根据媒体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钱。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转给周先生15669元,但周先生一直不还。刘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和利息。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是刘女士的赠与,不是借款。

法院认为,刘女士给周先生的资金有两种方式,性质不同。微信红包本身就是赠与,结合本案情况,刘女士是为了帮助周先生生活,给他发的微信红包2769元,是赠与行为,周先生不用还。与此同时,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12900元,周先生说是赠与,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有赠与的意思,而且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所以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款项是借款,周先生应该还。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庭后表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属于通过微信软件来操作付款,但是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和属性上来看,转账和红包具有不同的付款性质。微信转账仅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人们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在我国的民间习俗中,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也意味着自愿赠予。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

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

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1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有时候男女之间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已有明确的借贷意思,则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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